#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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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建華大律師 回來了

繼續傳召PW54高級督察 彭智偉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22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54

📌半年間多次做畜龍
2019年6月至年尾,半年內PW54參與過涉及大量示威人士的行動約20至30次,當中需要在前線驅散或拘捕約5至10次,本案事件約為第5次。在前線執勤時PW54均為畜龍。

📌畜龍推進摸式
PW54不同意作為畜龍一般都是快速衝前,捉住一個認為有參與有人士,然後交便裝或防暴處理,指每次行動均有不同驅散和拘捕方式。如環境不許可便不會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因此無法拘捕。PW54不同意上述情況為比本案更後期,甚至開始有汽油彈等出現的時候,指決定是否推進至接近示威群眾不一定受汽油彈等因素而決定。

📌制服過程簡單
案發當日PW54在高陞街開始向前快速推進,制服一人後便交予其他警員處理。PW54不同意制服A22過程簡單沒有特別之處,因現場環境流動及過程有許多不確定性,不能概括地以簡單形容。辯方指出簡單為沒有武器或打鬥等情況出現,PW54稱當時在現場並不知會否出現武器或打鬥情況,但同意現在回想過程確實沒有涉及複雜事件。

PW54在證人口供中概括地描述「快速向前跑,衝向示威者進行拘捕,截停A22,將A22推落地下,用膝頭壓住A22,其後有警員接手處理」。

📌推進時PW54位置
昨天看過的RTHK錄影片段由05:14:05開始,畜龍已在德輔道西皇后街電車站位置。05:13:46未開始快速推進時,畫面可見畜龍到達惠康和修打蘭街電車站,PW54指並非其所屬隊伍。05:13:47至05:13:53時可見該排畜龍為最前排,PW54同意。

📌沒有特定目標
根據P61A街道圖,可見惠康在德輔道西修打蘭街電車站最東位置。畜龍開始向前跑時,PW54前方有其他畜龍。直至捉住A22前PW54沒有特定目標人物,只是盡快衝上前捉住任何一人。

📌找不到自己
05:14:19時畫面左邊向前飛撲的畜龍為PW54,倒後追蹤至05:14:10時,PW54無法確認畫面右邊的畜龍為自己。

📌前方催淚彈
片段向前推進時,未到達A22位置前,有一個催淚彈在PW54及A22之間爆開散發催淚氣體,PW54指自己現場視線沒有被煙霧影響。

📌 第一次留意A22
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

📌「未完全被制服」
主問時指「該人在馬路上未完全被制服」,意思即指A22身旁有其他警員,但不知有沒有其他警員試圖制服A22,A22似乎仍然能夠離開當地。

到達A22位置時,警方目的是制服認為參與非法集結人士。

📌另一畜龍從後扯A22
在RTHK錄影片段中05:14:14至05:14:17時,PW54指在片中或現場均看不到A22左後方有另一畜龍將A22向後拉,令A22向前跌落地。05:14:14時截圖為P57(RTHK)_PW54_D22_001。
再次播放後PW54終於見到,但在現場沒有見到A22被另一畜龍向後拉。

PW54以為辯方指該另一畜龍為自己,又睇多兩次,確認如辯方所指非自己。

📌對峙時A22位置
開始向前衝到制服A22期間,PW54並非在警察防線最前線,前方有其他畜龍。警察向前衝時,PW54在修打蘭街電車站前方,看見有人轉身向中環方向跑。

到達A22位置時,原來比A22更接近警方的人群已向中環方向離去。PW54不同意,指A22身後的人群才轉身跑向中環方向。辯方指出上述情況是因PW54第一次留意到A22時,A22已在PW54身旁1至2米,但對峙時PW54從未留意到A22或任何一個特定人士。
PW54同意只能確定制服A22的位置,但無法確定此前A22的位置。

📌拉扯
如A22被身後畜龍向後拉,主問時所指「與另一位被截停的人士有拉扯」是因被畜龍拉扯所致。 #郭棟明大律師 反對 #石書銘大律師 問題,是假設性問題,被 #陳仲衡法官 拒絕。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控方案情每每建基於假設。PW54指「呢個問題又建基於一個假設,我睇唔到個因果關係囉」。

PW54指當時有看見拉扯動作,指寫「未完全受到控制」,但沒有紀錄細節因此在庭上解釋。堅稱當時留意到A22拉住另一人,同意在庭上才作出補充。

📌 記事冊及書面口供
出庭前有警員通知需要在昨天因應案發當日有關A22事件出庭作供。PW54稱上庭前沒有翻看過記事冊或書面口供重温當日事件,單憑記憶在庭上作供。

2019年8月14日首次撰寫書面口供,至昨天上庭作供前共1年8個月,PW54稱記憶中期間從未翻看過書面口供。

2019年參與過5至10次的行動中,3宗案件須撰寫書面口供,包括本案、6月12日和7月22日,但只有本案需要出庭作供。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第一份口供在2019年8月14日撰寫,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廿幾日」,PW54未能確認。 #陳仲衡法官 指不應用何時落口供測試其記憶力。辯方指出第二份口供在2019年10月16日撰寫,PW54又估辯方是否要測試其記憶力,證人你答問題就可以。

第二份口供為觀看RTHK片段作截圖,找出自己和A22,並在地圖上指出警察防線及A22位置。PW54同意片中可見A22「拉扯」動作,但亦從未提及A22和另一名被捕人拉扯情節。

PW54稱作供前沒有與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在庭上首次向任何人提及「拉扯」。

辯方指出A22與其他人拉扯的證供是刻意加上,以加強控方案情,加強其定罪機會,PW54聲稱自己只描述當時所見,但同意從未作任何書面紀錄。

🌟「你太過激動我支筆又太過冷靜」

小總結:PW54堅持部分證供從未在任何書面紀錄提及,亦從未向任何人,包括警員或控方代表律師,談論過本案案情,但在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此部分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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