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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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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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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