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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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第1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23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6

PW56忘記前進路線,不同意在前往信德中心的路途不同街道上看見與德輔道西上的人士衣着裝備相近,指在皇后街看見聚集群眾有戴頭盔、泳鏡或護目鏡、口罩或防毒面罩,與其他地方看見的市民裝束不同。PW56在2135時到達信德中心外干諾道中組成防線,看見有人戴頭盔、眼罩、防毒面罩聚集。PW56當日沒有到過中山紀念公園一帶。

🌟「可能我寫得特別慢啦」(按:嗯)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56

約2000時最後一道防線在高陞街街口,距離群眾約100米,PW56看完P61A後指為60至70米,但PW56同意推進前人群位置約在德輔道西70號外位置。

推進至約距離50米,有人向警方拋擲雜物,PW56同意在高陞街防線時自己沒有看見有人拋擲雜物。在最後全速推進時才看見有人拋擲雜物。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盤問PW56

📌頭盔
PW56同意P23-4頭盔為藍色,但不同意為淺藍色,至於是否亮眼視乎環境燈光照射,不同意在晚上街燈照射下顯示鮮藍色,指街燈泛黃頭盔不反光。

由13962 溫思豪 拍攝的NTS16 M035片段中20:01:05至20:01:07時,PW56稱制服A23過程不算擾攘,不同意在鏡頭下可清晰看見頭盔鮮藍色,指為藍色。

📌有粉紅色濾罐的口罩
PW56指證物P23-6旁有兩個粉紅色過濾罐,不同意為淺粉紅色,指為近紫色。PW56不同意頭盔和口罩顏色亮眼,指是因膠袋緣故。

PW56堅稱從證物袋取出後堅持指頭盔和防毒面罩在現場不亮眼。

📌頭盔
PW56稱在現場注意力只在防毒面罩,因此沒有紀錄頭盔顏色,稱認為是深色頭盔。

PW56稱拘捕A23約為1分鐘,在到滙豐銀行路上在女警旁,相距1.5至2米。1分鐘路程中可清楚看見A23頭盔顏色,PW56不同意,指已將A23交予女警,注意力在週邊其他警員是否需要協助,沒有再留意頭盔顏色。

記事冊紀錄分兩部分,第一部分在當晚2100時撰寫,簡單描述拘捕過程,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第二部分在7月29日0130時補錄,記錄由1750時至2000時拘捕過程,同樣指A23「頭戴深色頭盔」。

7月31日錄取的口供紙描述A23在2000時被捕時「頭戴深色頭盔」。

10月16日在警署觀看錄影片段,即NTS16 M035,全長12分鐘29秒,沒有拍攝到追捕及截停A23,只拍攝到PW56按壓A23在地。PW56指觀看錄影片段並非為協助記憶,只是應警員要求。負責錄取口供的警長49199指目的在口供附件地圖上標示位置及在播放影片中認出自己和A23。
PW56同意在片中人群需要依賴衣服裝束認出自己及A23,因此在觀看影片時會看見A23頭盔顏色。在口供中依然用「深色」形容A23頭盔,PW56稱為指出片中所見的被捕人與現場相同,所以沿用「深色」。辯方指出既然在片中看見頭盔為藍色,可在口供中解釋早前紀錄中的出入,PW56指反正在庭上可解釋因此作此紀錄。
辯方指出PW56在庭上主問部分依然描述頭盔為深色,PW56認為是深色。

🌟 #陳仲衡法官 喝罵 #黃達明大律師 ,PW56一直點頭同意

PW56同意頭盔、眼罩、防毒面罩為保護裝備,但因未用過所以不知可否抵禦催淚彈及催淚氣體傷害。PW56指警員用防毒面罩可保護眼、鼻、口、面,裝備較專業,而P23-4頭盔、P23-5A護目鏡、 P23-6防毒面罩為民間使用,有保護作用但無法相提並論。

📌T裇及手袖
證物P23-8手袖及P23-1黑色T裇展開,可見顏色差別大,但指現場街燈泛黃與現時所見不同。P56又同意手袖顏色與膚色不同。

P56早前形容手袖為「冰袖」因戴上後感覺涼快。案發當日炎熱,P56戴防毒面罩亦感炎熱,跑步會氣喘,但呼氣完全不會影響視線,鏡片透明可清楚看見顏色。

📌全速奔跑
30米外全力奔跑時,右手持棍,沒有佩備圓盾。當時沒有留意德輔道西東行線情況,有留意到現場有兩個電車站,皇后街電車站近紅綠燈。PW56稱只留意前方德輔道西西行線人群,沒有留意左前方有記者及許智峯議員,電車站在左前方沒有影響,奔跑時沒有任何阻礙。當指揮官指示「Go」,PW56便全速前衝,由於跑得快旁邊沒有其他警員。

PW56沒有持盾,稱環境嚴峻非每一隻狗都佩備圓盾,但即使有危險仍要繼續衝。PW56完全不擔心被雜物擲中,不同意預計前方有危險會觀察週邊環境,有人掉磚都會衝過去。

辯方指出由於前路多障礙,環境又嚴峻,不可能專注一群四處亂跑的群眾,PW56不同意。

📌看見A23
前衝時人群向後離去,PW56指A23在第一及第二排左右位置,群眾間有距離,可清楚看見A23的粉紅色濾罐,但沒有留意藍色頭盔。

頭盔為單車頭盔,尖端為前,頭盔有8條V形線條,但不同意當時有注意頭盔。

PW56亦沒有留意A56雙手上T裇和手袖色差大,沒有留意A23有持棍狀物或雨遮。

PW56不知A23在頭排時有否用粗口指罵,但早前指60米外可聽到叫囂及辱罵,PW56稱即使距離近仍無法確定叫罵者是否A23。

PW56沒有留意A23有否拋擲磚頭,但早前指雙眼追蹤A23,PW56當時指沒有見到A23拋擲磚頭,亦沒有用雷射筆照射PW56。

PW56在拘捕A23時沒有看見A23佩戴相片P28(D23)(5)中的眼鏡,PW56指因A23當時戴護目鏡。在被帶上滙豐銀行外坐下時,A23已被脫下裝備,PW56沒有留意。

PW56同意A23被捕時沒有反抗,但稱沒有留意A23當時迷惘不知就裡「戇居居」,對問題沒有反應,沒有留意A23狀態。

📌手套及護甲
PW56口供沒有提及A23有戴手套,PW56同意A23沒有戴手套,亦沒有護甲。

- 早休至1200 -

注意到A23時,A23轉身離去,由追逐至拘捕PW56看到A23背後全身,但不記得A23為奔跑或急步行。PW56同意過程看到A23頭部,追捕過程約10秒,約15至20步。PW56在A23身後約形成一直線。P23-4頭盔後有大V形,PW56指注意力在背部及背囊,因此完全沒有注意頭盔。當時已看不見P23-6有粉紅色過濾罐的口罩。

辯方指出在P62_PW56_001A交叉位前幾步偶然看見A23,便無差別扯A23落地,後未有面對面情況,否則必定能注意到A23亮眼的鮮藍色頭盔及其形態。

📌記事冊和口供
如PW56留意到A23在前一二排,而且留意到粉紅色濾罐,印象必定非常深刻,但PW56不同意是拘捕A23的重要基礎,指基礎為認為A23干犯非法集結,並身處在非法集結的人群中。辯方指出在堵路群眾中看見A23在人群前方,且戴粉紅色防毒面罩,是拘捕A23的重要線索,應記錄在記事冊上,但在記事冊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和第一份口供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56辯解是因只記錄重點,上述兩點印象深刻不會忘記,所以毋須記錄(按:?)。
辯方指出如非在盤問下被問及,並沒有人會得知PW56留意A23的原因,亦不會知PW56沒有紀錄的原因。

追逐細節在記事冊和口供亦沒有提及。

📌警告
衝前的行動沒有事先張揚,是突如其來,PW56指在德輔道西推進期間有警告,因此推斷在最後一次推進前有警告。辯方指出警告內容為要求人群散去,PW56指警告來來去去只有幾款,包括「前面嘅人群你哋參與緊一個未經批准嘅集結,立即離開」及「前面嘅人群和平散開,否則使用催淚煙」,不肯定有沒有警告會拘捕,因有自由意志者均會知道做犯法事情有機會被捕。辯方指出集會人群因不同理由從下午至晚上陸續進入德輔道西,PW56不肯定。

PW56指當晚1800時至2000時,有過百人在不同地方集結一起堵路,沒有不同人士在德輔道西附近街道出現,並沒有參與集結,但又指有機會有人行過。

除最後在皇后街附近,警方在德輔道西沒有衝前拘捕聚集人群,最後一次衝前氣氛亦十分曖昧,因早前從未拘捕,許智峯議員正進行談判,加上記者在人群和警察間拍攝,令後方人群不知道會有拘捕行動。PW56指自己只是跟指令的,不清楚上述情況。

PW56確認街道圖P61A上恒竣海味位置

- 午飯至1430 -

📌播放由德輔道西9號恒竣海味向皇后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片段
由20:00:15至20:02:21
片段拍攝在皇后街電車站後位置,片段開始在時人群在該畫面中遊走,人群突然向上環方向後退。而片段結尾畜龍到達時沒有展開拘捕。在約2分鐘的人潮,人數約100至200人,裝束不相同,有些有眼罩和防毒面罩,有些沒有任何裝備。

🌟PW56作供極緩慢,#黃達明大律師 由心而發一句「快啲啦!」,咳嗽頓時聲此起彼落

覆問PW56警長 7937 陳盼達

PW56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

在18:15:10至18:15:41時,片中位置在德輔道西及西邊街交界,有警告針對銀力地產旁市民,PW56對警告有印象,因當時有問其他警員有否看見人群中有武器。

在18:20:23至18:20:15,相同位置警告指有人攜有攻擊性武器,要求人群散去否則將執法。PW56對警告有印象。

PW56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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