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2:15歲少年 #1123粉嶺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256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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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案情
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31時,辦事處外的閉路電視拍攝到D2把發泡膠搬到辦事處,然後由另一男子放火燃燒。早上08:30,控方證人一發現辦事處牆壁被燒黑、2塊告示板、1把抽氣扇及2部閉路電視被燒毀,大門的門鎖(值$3,000)在消防救火時被撬開。事件造成約$14,500的財物損失。

📌控罪(2)案情
於2019年11月23日凌晨03:25,該辦事處再次被縱火,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場調查。在凌晨05:20,警員截停戴住白色手套、黑色頸巾的D2。之後D2請求警員給予機會,對警員講只是一時貪玩、與另男子與D2一同焚燒該辦事處。辦事處的牆壁再次被燒毀,嚴重程度不如上次,清潔牆壁的費用約$1,000。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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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俊傑大律師 #求情
被告案發時14歲,現年15歲就讀中三,之後打算修讀汽車維修相關的課程,過往曾因盜竊接受警司警誡。因家母健康欠佳,被告是她對外溝通的窗口。無可否認本案涉及嚴重罪行,可幸地沒有造成傷亡,而且被告並非點火的人,只是堆起發泡膠盒協助縱火,一時貪玩,願意賠償縱火造成的$15,500財物損失。

練官:佢兩次喎!一次就一時貪玩啫?你有無問過佢呀?
辯方:欸……我諗都無一個好嘅解釋㗎喇,呢個始終都係一個好嚴重嘅罪行。

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他繼續學業及照顧母親,願意向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道歉,表示當時誤交損友,事後亦主動與損友斷絕來往。明白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仍然勇於面對,一直按時往警署報到、準時出席聆訊亦坦白認罪,可見被告是負責任的少年。

縱火罪並無量刑指引,辯方邀請法庭參考CAAR1/2020 SWS案量刑。該案被告同樣是15歲,因掟燃燒彈在刑期覆核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最後更新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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