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裁決

👥D1林(22), D2陳(23)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域多利皇后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2個螺絲批、1個扳手、1個槌仔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螺絲批、1個扳手及1把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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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控罪(1) ❗️罪名成立❗️
D2 控罪(2)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控方主依頼三位證人口供,分別講出截查兩人情況及第三證人當日作防止罪惡巡邏所見中環狀況。儘管當中各人作供有些微不符,盤問下多條問題並不記得,但不影響整體證供質素,只係表達方式不同。在主問及盤問下3證人沒有動搖,作供清晰及吻合,合情合理,法庭認為可信可靠。

D1法庭作供不可信,例如想到中環食心儀店餃子卻連位置也不清楚;不打算參加集會卻有裝備在身;盤問下確認天晴不需要遮卻因母親吩咐而帶不合理。
DW1作供指已租住單位超過一年,滴水早存在卻不正視,主問下指相架太重要人幫,盤問及覆問下才透露與男友住,又改口說一次過找人修理及釘相框,案發到警署又無即時澄清D1所帶工具用途是為自己維修。
D2作供指身上3個口罩防肺炎用,盤問承認其一是布口罩於是覆問下改稱作防催淚煙。同時作供表示有修理冷氣機滴水想法並指出水管問題是三個原因其一卻沒有攜帶新水管更換。由於上述分析,法庭認為D1,D2及DW證供並不可信,拒絕接納其證供。

兩被告承認管有工具並知道當日下午有集會,被截停地點距離不遠可以步行到集會地點,從兩人身上裝束與集會人士大致吻合相同,每項工具可作破壞損毁財物,當天三時在截停位置可步行到之遮打花園集會,衣著吻合集會人士裝束,工具種類及數目以及截查時神情,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管有物品意圖傷人或摧毁財物,身上防具更加加強是知道現場會有衝突發生,因此法庭排除管有工具作合理用途。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一及二成功做到毫無合理疑點舉證,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法庭押後至5月10日14:30作判刑,法庭會索取兩人背景報告,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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