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4/3) #裁決
👤盧 #1108香港仔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仔海旁道近香港仔海濱公園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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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官表示已閱畢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並可以今日作出口頭裁決,辯方沒有反對。

以下是裁決結果: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本案辯方主要爭議在
1)在天橋上利用雷射筆寫向警方不是被告
2)雷射筆證物鏈連貫性出現斷裂
雷射筆為本案最重要證物,檢取警員PW2在2019年11月9日交PW5,PW5完全沒有在記事簿記錄,交收時更加同時處理另一被告打手指模及其他事項。其後PW5再將雷射筆交PW6時接收警員同樣沒有記錄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更承認其口供主要是根據PW5記錄。PW6作供說證物鎖在櫃桶但依然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包括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證明,此後PW7又再將證物交PW8同樣地也沒有在記事簿或調查報告記錄。本案專家證人測試之雷射筆未能證明涵蓋了本案從被告搜出的雷射筆。

總括而言自從PW5在2019年11月9日取得雷射筆之後一直沒有妥善記錄此極其重要證物,其他警員也同樣處理粗疏,警方在處理雷射筆(即證物鏈) 上出現重大缺失,因此法庭對證物鏈存有極大懷疑,例如:
-重要時間沒有紀錄
-沒有紀錄雷射筆是一直鎖在櫃桶。(審訊時PW6在辯方律師要求看2張警方拍攝雷射筆相片之筆頭有不同時,承認拍照時扭開雷射筆頭令標籤貼紙破損被質疑干擾證物,法庭對此舉沒有提及有否干擾證物)

由於本案雷射筆為控罪元素主要證物出現嚴重證物鏈斷裂,法庭認為控方未能穩妥舉證,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除雷射筆外所有證物法庭存檔,並將雷射筆交還被告。鄭官即時指出其判詞指證物鏈斷裂不確定雷射筆主人,拒絕將雷射筆還給被告。

📍直播員按:手足屬第一個在鄭官審訊後裁定控罪不成立,祝你未來學業及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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