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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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8警員15944 洪家洛(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三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度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8

📌觀看錄影片段

在7月29日0210時在記事冊作補錄,8月1日1700時撰寫第一份證人口供,10月10日1535時撰寫第二份,撰寫前先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片段,當時PW58並非首次觀看與728相關公開媒體片段。

10月10日應刑事偵緝警員要求錄取口供時,該女探員只曾播放香港獨立媒體片段,要求PW58認出自己及A24。PW58不確定該女探員為9637,但10月10日口供中有紀錄9637編號。

🌟 #郭棟明大律師 提醒各辯方大律師該女探員9637在庭內

PW58同意在該片段中A24已被PW58及其他警員制服。

在10月10日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前,曾看過翌日新聞、Facebook、YouTube與728當日相關片段,Facebook、YouTube片段在7月29日至10月10日期間觀看,但不記得實際日期。
在上述片段中有在制服A24前後均認出自己及A24,但不記得在哪段片段中認出A24被制服前,即第一階段前。

自行觀看的片段部分與在2019年10月10日觀看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及法庭上播放的片段相同,香港獨立媒體片段未曾自行觀看,無線電視及NOW新聞直播有自行觀看,其他來源片段則沒有印象。自行觀看時有跳播至自己出場時段,甚至慢鏡欣賞及重播。

PW58同意自行觀看片段部分未曾作任何書面紀錄,但稱曾向其他警員提及。
10月10日的證人口供由9637紀錄,在錄取口供期間未曾向9637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2020年2月3日1000時錄取第3份口供時,亦沒有向負責錄取口供的警員提及自己曾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在三個來源片段中,均拍攝到自己和A24,但不知是否重要,因為沒有刑事偵緝知識,觀看上述片段非工作需要,錄取口供時亦從未被問及有否觀看過其他相關片段。

第3份口供由17534錄取,當日觀看NOW新聞片段,全長超過8:53:25,包括由西區警署推進至皇后街片段。當時只揀選其中部分時段播放,並沒有觀看全段片段。時段並非17534揀選,而是由PW58控制播放器,揀選認為有可能看到自己的時段觀看。當時亦有要求PW58尋找A24。
在庭上觀看過NOW新聞中8個時段,PW58不知道在第3份口供中觀看的時段是否包含該8個時段,指自己不知兩段NOW片段是否相同,因現場記者拍攝角度不同。

觀看NOW直播片段後,在制服A24前只截取一個畫面指其中一人為A24,另一截圖在制服後。

📌對白毛巾的觀察

2020年2月3日,在觀看片段及截圖後,PW58檢視A24的物品,並錄取口供。觀看片段及截圖前後均未檢視過A24物品的實物,只在截圖後觀看物品彩色照片。PW58同意在現場觀察A24物品時已屆晚上8時,街燈泛黃,當時有約10分鐘時間可以清楚觀察A24的物品。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是在協助另一隻畜龍制服A24時,A24並非趴在地下,當時有見到白色毛巾圍在A24頸上。

展示截圖P57(NOW)_PW58_002A,PW58稱當時白毛巾的狀況與截圖中人頸上的白毛巾狀況相似。

PW58稱自己對「圍」的定義包括:(1)繞一圈、(2)搭在頸上並在前方打結、(3)搭在頸上將兩端塞進衣服下,而早前片段中指稱的A24,從片段所見其白毛巾「圍」的方式應為(2)或(3)。

但因第一眼看見A24時,只見到其背面後頸上有一團白色衣物,因此不知道早前是用哪種方式「圍」。

📌「圍」住白毛巾

第一眼看見A24後便開始接近A24,並和另一畜龍用雙手扯A24落地,PW58相信毛巾因此鬆脫,所以PW58強壓A24在地時,毛巾已經「甩甩地」,不算「圍住」。PW58不同意自己不清楚在毛巾「甩甩地」前有沒有圍住,指毛巾不可能沒有處理兩端下,憑空出現在A24頸後,因此雖然在制服A24前沒有見到,但推斷A24早前頸上有圍毛巾。

毛巾掛在頸上沒有打結或處理兩端,PW58指同樣是「圍」,不屬於「掛」。「掛」或「鈎」主要用在雨遮、或有衣架的衣服等物品。

PW58描述A24被制服後毛巾已經「甩甩地」,但仍在頸上,其中一端攝在衣物內,另一端在衣物外。

📌被制服後處理白毛巾
截圖P58(NOW)_PW58_001,在電車站路肩上,A24的白色毛巾被放在黑色背囊上,PW58相信毛巾被負責A24的刑事偵緝警員處理過,但承認自己沒有見到。

📌白毛巾相關紀錄

PW58同意在庭上觀看的所有片段中,均未有拍攝到制服期間或之後毛巾在A24後頸位置。但不同意在看見A24至制服A24期間,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沒有毛巾包裹。

在記事冊及第1份口供中,沒有提及過白色毛巾或頸上有任何物品。
在第2份口供觀看香港獨立媒體直播後,仍沒有提及白色毛巾,亦沒有描述過頸上有任何物品。

首次在書面紀錄提及毛巾是在2020年2月3日所作的第3份書面口供,但沒有指「圍住」,而是用「掛住」。PW58解釋因是其他警員錄取,因此用字不同,當時認為沒有分別所以沒有更正。

PW58指17534播放NOW片段時,沒有提及要留意事項,只要求認出自己及A24,事前亦不知當日只觀看NOW片段。

📌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第1份口供有提及粉紅色過濾罐口罩,PW58指第一眼看見A24並上前制服時,A24頸上和面上戴着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按:?)

🌟 #黃錦娟大律師 嘗試澄清口罩如何同時戴在頸上及面上時, #陳仲衡法官 又鬧

相片P29(D24)(5)中間及左邊為粉紅色過濾罐口罩部分。PW58指口罩遮蓋住鼻和口,粉紅色過濾罐在左邊,而膠帶橫跨頭後。PW58同意因此粉紅色過濾罐口罩並非戴在下巴至胸口對上的頸部位置,而是嘴巴及頭後。

辯方指出在A24被制服時面上並沒有戴住粉紅色過濾罐口罩,而是掛在頸上沒有遮掩口鼻,PW58不同意。

📌頸罩
當時頸上另有深色布質頸罩,即相片P29(D24)(5)右邊及P29(D24)(6),PW58在現場沒有留意,只見過濾口罩和毛巾。

📌雨遮
早前有描述雨遮掛在A24背囊上,但沒有在任何階段被搜獲或檢取。

- 休庭至1200 -

📌灰色抗温手套

第一眼看見A24時,A24正被另一畜龍制服,並未趴在地上,當時PW58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PW58衝上前協助制服時,亦沒有留意A24手上物品。與另一畜龍制服A24時,PW58膝蓋跪在A24左手踭上‼️,壓住其左手令他趴在地上沒有反抗,PW58注意到A24手上戴着一隻灰色手套。

數個便衣警員在數秒後從後上前協助,PW58在翻看截圖P57(icable)_PW58_001A後,確認即庭上播放的有線電視片段。直至便裝警員準備用膠索帶鎖上A24時,才注意到A24仍戴着的灰色手套為抗温手套,鎖上索帶前被便衣警員脫下。

PW58稱不知負責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否11924,但在第1份口供內有寫道「當我和其他隊員將佢制服之後,就隨即有便衣刑事警員上前協助,將佢交俾DPC 11924 接手處理之後」。PW58指意思是制服A24後,11924與其他便衣警員一同到場,離開現場前確認A24將交11924接手處理。

便衣警員到場至脫下手套鎖上膠索帶為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事情,索帶鎖住A24雙手在身後,PW58沒有留意膠索帶款式。便衣警員脫下A24的灰色手套後,PW58指便衣警員將手套隨手放在A24身旁地上,之後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員再處理該灰色手套。

截圖P57(RTHK)_PW58_001A中,A24坐在電車站路肩,灰色手套和白色毛巾放在背囊上,PW58不知道灰色手套如何由地上轉到背囊上。

在庭上不同片段中指出畫面中的人為A24,憑單手戴着灰色手套一點認出A24。PW58同意制服A24時,從未見過A24雙手皆戴着灰色手套,畫面中的人亦只有單手戴灰色手套。至於制服A24及被捕後的片段,從沒有片段顯示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

首次提及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是在庭上作供時,PW58辯稱在事發後觀看有關灰色手套的不同片段及相片,因此知道若當時沒有脫下灰色手套便無法鎖上膠索帶,所以才記得。

早前已同意沒有片段顯示制服A24及被捕後A24單手或雙手戴灰色手套,PW58指是被捕前的片段,認定是A24的人戴灰色手套,因此認為「要脫下灰色手套才可鎖上膠索帶」。

PW58指有數個警員在場協助,因此不確定脫下手套和鎖上膠索帶的便衣警員是同一人。

PW58不同意A24被制服時只有右手戴着一隻黑色手套,左手並沒有戴任何物品。

🌟 #陳仲衡法官 今天不喜歡連接詞「咁即係」

- 午飯至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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