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近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黃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兩項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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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控方因文件問題而浪費大半個早上

控方今天傳召PW1街外證人黃姓男(事主)及PW2警員27807(負責會面紀錄)。
辯方會盤問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15442及警員20049。

陳慧敏指責主控為何跟一半不跟一半,主控指自己是實習,陳官指責她不負責任。

1135讀出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
1⃣2030時在案發地,被告是某私家車司機,事主黃姓男(PW1)是另一部私家車司機,被告把私家車停泊在案發地路邊,其後離開,PW1報警。
2⃣2112時,警員27807到達現場,在路邊欄杆發現伸縮棍(控方證物p1)
3⃣2127時,警員20049在PW1車內搜出一枝電筒(p2)
4⃣2153時,PW1到明愛醫院骨科 檢查,醫療報告呈堂為控方證物p3。
5⃣2120時,被告返回案發現場,警員27807以在公眾地方打架罪拘捕被告。被告指PW1用電筒打被告,被告想保護老婆和兒子才用伸縮棍打他。
6⃣2130時,警員27807補錄口供為p4。
7⃣翌日1810-1840時,被告進行會面紀錄,由警員15442在警誡下紀錄。警誡下的紀錄為準確(p5)。
8⃣女偵緝警員9142把伸縮棍送往政府化驗室,由梁博士裁定,伸縮棍有金屬管,防滑部份,收縮時20厘米,伸長時達53厘米,沒固定,可因地心吸力而伸延,橫伸或往上伸。
9⃣11張照片簿為p6(1-13)
1⃣0⃣控辯雙方同意承認事實為真確
1⃣1⃣證物妥善封存
1⃣2⃣被告無案底
1⃣3⃣承認事實為證物p7

本案爭議點:
1.是否自衛,是否需要使用武力,武力是否恰當
2.伸縮棍是否攻擊性武器,是否有合理辯解
(陳慧敏:當然係啦!)(辯方指不接納,因為被告人的工作需要)

辯方會傳召1名事實證人

關於傷勢,事主傷勢是比被告嚴重

1150傳召控方證人一黃姓男(事主)
🤔被告與證人打架主要是因為私家車泊車問題
1239辯方盤問PW1
1259未盤問完畢,再續審半小時,押後或減少午餐時間...因早上浪費很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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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私家車泊車爭執問題,有興趣可以嚟聽下判斷下...

💛感謝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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