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3/1]

陳 (2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金鐘夏慤道行人路近海富中心行人天橋,管有兩把士巴拿、一把剪刀和一包膠電線索帶,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意圖使用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結案陳詞,控方完全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亦對辯方陳詞沒有任何回應。

辯方補充陳詞
辯方呈上陳耀成、Chong Ah Choi案例矛法庭參考,上訴法庭指出,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及下列事項:
(1) 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
(2) 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反應等。

辯方立場是本案被告被截查是表現合作,涉案工具更是收於密實袋再放進背囊。就物品本身的正當用途,被告亦已自辯解釋了是工具所需,辯方亦呈上相關文件證明被告的職業。
被告被截查位置和當日其他案發地點距離最少達401.87米,最遠的甚至距離2.23公里。因此認為控方不能就被告當時管有物品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作出的唯一推論。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指證人形容被告「神情荒張」、「眼神迴避」、「加速離開」的講法與證人庭上的作供有明顯出入,證人從未指被告神情荒張,證人在庭上有確認和被告有眼神接觸,另外辯方亦不同意控方陳詞指被告聲稱「行去銅鑼灣」的講法,被告從來都只係話「行街」。而「行去銅鑼灣」呢個講法在證人被盤問時才產生,於主問階段從未提及。如果證人當時真係聽到被告咁樣回答,理應於主問階段就講出呢個重要情節,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小心考慮證人該部分證供的可信性。

最後,就控方認為是印有光時譯音的T恤,辯方認為法庭不認就衣物上的文字作出過份解讀,但即使法庭信納控方的講法,辯方認為每個人都有可能穿上不同文字的衣物,而這些文些文字不一定是身穿者的立場。(按:直播員即時諗到「勁揪」)

案件將於 5月28日 093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