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1/1]
#1118理大

鍾(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康莊道近漆咸道北交界行人隧道KS30出口(理大旁的行人隧道),管有一支銀色扭力扳手及一支銀色六角匙扳手。

不認罪
只傳召一名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無視像紀錄。
無辯方證人。
爭議點:被告是否有意圖去拿涉案物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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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處理手足案,庭內近滿,餘約幾個位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更改控罪書地點,辯方不反對。
控方在承認事實中添加了相片。

承認事實:
1⃣案發當日0915時,警員27094在案發地樓梯下近鐵路路軌,拘捕被告。
2⃣警員27094檢取被告1個黑色啡邊背包(控方證物p1)
3⃣0925時,警員27094在被告見證下,搜出一個黑色束帶燈(p2), 一個口罩(p3),一個3m豬咀連粉紅濾罐(p4),一個銀色扭力扳手(p5),一個銀色六角匙扳手(p6),一頂Adidas 帽(p7),一件黑色外套(p8),一件白色Tshirt(p9),一雙灰色手套(p10),一個紅色打火機(p11 )一個黑色泳鏡(p12),一條黃黑色耳機線(p13)
4⃣2020年4月20日,警員27094於1520-1540時於上址一帶拍攝,圖片為證物p14(1-7),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5⃣2020年4月25日,被告於案發地拍攝9張相片,為p15(1-9),控辯雙方同意清晰可見
6⃣被告無案底
7⃣控辯雙方同意證物p1-13檢取直至呈堂,皆無受到干擾,簽署日期是今天

1011控辯雙方處理相片事宜

1013傳召PW1警員27094吳景輝(同音)

1125 PW1作供完畢,控方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1130 休庭以供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加入證物照片)

1220開庭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以供辯方索取指示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證人。

控辯雙方須分別於2021年5月21日及5月28日前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14:30 於九龍城法院第七庭就陳詞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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