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8/12]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修改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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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情完結前還有3件事要處理
1. 同意事實3
2. 睇影像及定格截圖
3. 新增證人(明早處理)

李慶年法官表示明天下午可能不能續審,因為有一個提升水平的工作坊要參與,但李慶年法官指出會以審訊進度行先
(按:香港裁判官及法官的水平也只是以自己政見行先,無論開幾多個工作坊,也只是裝模作樣,「公義」仍無從談起,冤案依然頻生)

現正播放錄影片段及截圖

第一條(來自TVB)

影像描述:片中顯示二號橋示威者的防線,有2名人士走出,第1名最前的人士上下身均是黑色衣著,用一個綠色大型垃圾筒掩護自己。第2名人士則身在第1名人士及示威者防線中間。示威者防線有不少於20把遮打開。地上有水馬作掩護。防線中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拿黑遮人士,現稱男子甲,控方指稱是D3。男子甲於片段中有把前面的水馬踢前。

辯方一度爭論截圖描述的手套顏色,李慶年法官指若在遠鏡截圖中爭論顏色,或需要顏色專家,因每人對顏色敏感度不同。最終以「看似淺灰色」來作截圖描述告終。

李官指示控方要準備男子甲的特徵與D3被捕時的特徵作比較列表,以表明控方指認立場。

辯方表示會爭論防毒面罩的特點。

控方指截圖中,在男子甲掟遮時露出其鴨嘴帽上有白色標誌(在帽的近後部),李官補充應是「看似白色」,長度約3吋。控方指控方立場應為約2吋。

辯方指在連續的片段中,其觀察指白色標誌不是出現於帽的後方,甚或不是帽上有白色標誌。

李官提醒控辯雙方需要分開evidence point 及submission point。

辯方認為控方所指的白色標誌或為眼罩反光。會在陳詞說明。

控方續指男子甲右腳褲腳及右腳鞋踭有特有顯示。

控方指其背囊有AD遮住S,褲有橙紅色邊。希望法官能留意褲管及鞋踭。

在最後的部分,片段顯示出男子甲的右手有手套,是較大型的手套,近手腕位置手套的左側有反光

第二條(來自東網)0:25:45-0:25:48

控方希望法庭留意片段中之人的裝束及行蹤。

控方指出截圖顯示男子甲蹲下並以左手按著紅色垃圾筒蓋,左手戴上看似淺灰色有黑邊的手套。其鴨嘴帽像有「嘢」包住。其背囊上睇到A,D,S字,背囊頂部向外摺,看似是閉上的。片段中亦能觀察到男子甲的鞋踭是粉紅色。褲管外側有紅色橫間。右手把疑似磚頭投擲到警方防線方向。控方於另一截圖指背囊上有D,A接著S字。

播放第二條片段期間,李官詢問,第二條片段是否發生在第一條之後。控方表示,三條影片按時序播放。

第三條片段將於早休後再續,1205續審

第三條(來自TVB)
片段顯示男子甲身穿黑色長袖衣著,頭戴黑色鴨嘴帽,頸部看似有東西包裹,左邊褲管外側有條紅色直間,背著黑色背囊(上有AD),面戴黑色護目鏡,防毒面罩配有粉紅色過濾器。左手上有看似淺灰色手套,右手戴著看似白色手套,右手手套比左手大,手套背面手指位有黑色間,近手腕位置有條橫間。看似黑色的鞋中,右腳內側有3條白間,鞋踭橙紅色。片段顯示其左手拿著黑色雨遮,右手蹲下並撿起磚頭,其後拿起看似一支壘球棍,及後放回地下。

李官詢問控方此片段與之前的片段是順序還是部分重疊?控方指出片段是順序的。控方稍後才確認。

所以片段看完後,控方確認第三條片段沒有與之前片段重疊

辯方指出三段片段既無重疊,片段由於並非連續片段,控方所指的男子甲,或不是同一人。李官指這是submission point,辯方其後指將在陳詞指出。

辯方另指在第三條片段,懷疑男子甲的頸部沒有包裹。從而見到其帽的特徵,是非從被告檢取的帽的特徵。李官建議辯方在陳詞時作書面補充,以提出更多證據支持其說法。

李官重申希望控方提出男子甲與被告的特徵對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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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表示希望預計時間:

D1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2不會有中段陳詞,將傳召1-2名辯方證人(品格證人),以65B作主問,後交由控方盤問,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

D3預計明天能完成案情,就鐳射筆控罪有可能有中段陳詞,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將有1名辯方證人

D4將傳召3-4名辯方證人,主要提供當時現場環境的描述以供法庭參考,被告好大可能會出庭作供。

D1,2的辯方證人將於明天上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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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李官指業界
「中文冇訓練
觀察能力冇訓練
描述能力冇訓練」

業界從沒有協助過法官去了解證據。

(直播員按:各法官及裁判官的中文程度也不見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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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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