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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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9偵緝警員11924唐聞生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1B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刑事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24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59

📌背囊(續)
截圖P57(RTHK)_PW58_001A為第3階段,在電車軌位置逗留一段時間,鎖上膠索帶後,警員才拉起A24。A24繼續單邊膊頭孭着背囊,被帶到電車站坐下。在電車站路壆後,PW59將A24單邊孭着的背囊放在A24胸前。

PW59堅稱沒有記錯由電車軌至電車站時段的背囊部分,但同意在記事冊及書面紀錄沒有描述。

展示截圖P57(RTHK)_PW58_001A,A24在電車站時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PW59不同意,堅持是單邊膊頭孭着背囊。

但在截圖P57(NOW)_PW58_001A清楚顯示在同一階段同一位置A24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當時A24雙手已在背後被鎖上膠索帶,PW59同意雙手被鎖住的情況下,A24不可能自己移動其物品,亦不可能在沒有剪斷索帶下由單肩孭變為雙肩孭。PW59不同意截圖中A24雙肩孭着背囊在胸前,指右邊雖清晰可見有肩帶,不肯定左邊有孭住肩帶。

辯方指出由PW59上前協助畜龍至制服A24,其背囊孭在胸前,PW59不同意。

P24-6一隻黑色手套有字一面及無字一面在庭上投射器截圖為MFI P24-6_PW59_ D24_001及002。

🌟 #陳仲衡法官 爭議完手心或手背後,同意可用有字及無字形容

P24-14護膝在庭上投射器截圖為MFI P24-14_PW59_D24_001。

最後指出PW59在庭上就如何觀察到白毛巾、灰色手套、背囊及其後物品狀況並非真實,PW59不同意。

PW59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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