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楊(22) #1102灣仔 (原案A2)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上次聆訊的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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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案例1:DCCC909/2019
祁士偉法官判處被告3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案例2:DCCC278/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3年4個月監禁。

案例3:DCCC57/2020
胡雅文法官判處被告4年監禁。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被告人背景方面,她沒有案底。在家人、囚友及同學的求情信中均指出被告人有理想及愛心。她亦在獄中修畢1個課程。此外,她會無怨無悔地接受判刑。她當初只是滿有一腔熱誠想改變現狀而犯案,現在會堅定面對後果。她也希望可以服刑後繼續支持父母。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3年2個月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她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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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57&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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