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審訊 [9/12]

~補回4月30日的審訊內容~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傳召控方證人P15
控方盤問P15 警員7775 何啟聰,現駐守港島總區衝鋒隊第3隊,2019年11月12日駐守東九龍總區第2梯隊秀茂坪小隊。

控方提供多條影片予P15辨認其身份,包括其戰術頭盔(於旺角自行購買)、腰間防毒面罩袋(灰色)、戰術背心後綠色燈。
P15透過片段確認當時協助同事撿取A3證物,包括:黑色背包、防毒面具、黑色cap帽。

辯方律師(A3)盤問P15
P15的行動記憶
P15表示在本月28日早上收到通知要錄取口供,並由偵緝警員12241告知他為證人,錄口供前看過案件相關新聞,知道案件背景。但強調自己對本案內容深刻,並透過自己擁有的資訊、影片和記憶作供

P15當日的行動
於1225到達現場,並在大約1530隨隊推進驅散示威者。在警方防線設立後,P15認為已有足夠警員於防線所以退至A3位置並拾起A3附近物品作為證物(背囊、cap帽、防毒面具)。P15指自己持重要證物並清楚記得過程中沒有人觸碰,但其後又指不記得把證物交給哪一位警員。交接證物後亦返回警車上待命,並沒有再返回中大範圍。

舉黑旗時間
警員行動筆記中寫下1523舉黑旗,並表示雖然非舉旗手,但身處防線位置,知悉並記得警方於中大校園內舉黑旗。又指筆記內容由傳令員整理並提供,並非自己實時記錄,但強調黑旗為重要事件不會忘記。當A3律師指出警方推進至拘捕A3時並沒有出示任何黑旗,P15突然又稱沒印象看過黑旗。

法官指出A3律師不應執著於舉黑旗的時間,A3律師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A3當天是於1530時被捕,而影片所顯示被捕人士範圍內沒有進一步的衝突,理應不會於被捕人士範圍舉黑旗。假設P15在警員記事冊中的記錄為真確無誤,以及警員記事冊理應記下該警員附近發生的事,因此認為1532時P15並非在A3附近;而且P15當天的警員記事冊亦從未提及過在現場檢取A3證物一事,亦未能指出自己在二橋把證物交給了哪一位警員接手,從而推斷P15並非為影片中協助檢取A3證物的警員。

警員對事件記憶
警員最初表示自己對事件有深刻記憶,但被盤問時又稱自己只是透過影片回憶案發經過,對被告特徵,拾取的證物並周遭環境沒有印象,大部分供詞倚賴新聞片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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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D1不作供,將傳召2名品格證人
D2不作供,將傳召1名品格證人
D3會作供,將傳召1名事實證人
D4會作供,將傳召3-4事實證人

P.S. 經李官批評品格證人的作供為「講那些年」、「奢侈」地用利用審訊時間,未知辯方是否仍決定傳召品格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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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傳召品格證人
證人(李)為中大划艇隊隊長

A1品格良好
A1遵守艇隊規矩,會跟足所有扶艇規則。誠實可靠,犯錯會勇於承認並接受懲罰。又有團隊精神,會陪同隊員一起受罰

控方質疑
李證人認識A1只有最多兩個月,對A1認識其實不深入


李官質疑傳召品格證人用處
李官表示傳召品格證人不停想當年對案情毫無幫助,只是令法官對被告有好印象和較高可信性,並積極勸喻辯方律師思考有冇必要繼續傳召品格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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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日0930區域法院第廿三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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