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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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今早身體不適正前往就診,A14及A21呈上醫生紙

宣讀2份證人供詞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高級文書主任 李玉娥
在2019年12月24日撰寫的口供指自己主要負責無線電牌照及出入口事務等,在2019年9月25日被要求在資料庫中搜查A4在2019年7月28日是否擁有可管有及操作Weston WT-580+,即P4-7的牌照。搜尋後證實A4並不持有相關牌照。
本證人陳述書呈堂為P76。

📌科電工程有限公司 余順港
為無線電檢驗器具校對人員
在2020年6月10日口述,由10369筆錄的口供指自己在1995年在觀塘工業學院取得電子工程文憑後,加入公司負責安裝、檢驗、校正代理的海外品牌儀器,其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得電子工程高級文憑,在2010年晉升高級工程師,由2014年起負責維修、檢驗、校正「Rohde & Schwarz」儀器。此儀器在此前由上司 黎華輝 負責,維修儀器的相關知識亦由 黎華輝 訓練,至於儀器手冊由公司提供,未經相關訓練不可以檢驗此議器。儀器在校正後會發出證書。在2019年1月2日檢驗此儀器,確認儀器毋須校正後,發出期限由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的合格證書,證書表明由 余順港 校正、黎華輝 覆核,並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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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呈交就早前反對控方傳召證人作指認的回應,暫不反對呈堂,但針對最終法庭給予多少比重。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關影片將在陳詞中以QR code形式包括在文件中,但同意程序上需在法庭上播放。

控方列出的7個證物編號,惟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在2020年3月16日口供紙中未有陳述有觀看過第1段及第7段片段,亦從未在上述片段中認出A11。 #陳仲衡法官 指辯方不可以用 #陶志恆 的證供作反對理由,因 陶志恆 只用單獨物件的特徵作比較,而 陳超勁 是用片中人整體作考慮,方向並不相同。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指 陳超勁 有長時間觀察⋯,被 #陳仲衡法官 打斷,要求提供書面陳詞。

控方播放下列片段:
1️⃣NOW直播19:49:56至19:50:22
2️⃣NOW直播19:53:37至19:54:45
3️⃣NOW直播19:55:03至19:55:13
4️⃣NOW直播19:55:42至19:56:30
5️⃣RTHK由04:59:56開始
6️⃣RTHK由05:07:08開始
7️⃣P37 M045 19:51:54至19:52:03

由於 #陳仲衡法官 需要睇片
- 休庭至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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