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19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甫開庭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向辯方問以下的問題:

•為何要帶2支雷射筆?
•為何當時管有54粒波子,1支可正常運作的雷射筆和有78CM的繩?
•為何摺刀是用以工作及自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人將摺刀放在伸手可及的褲袋,以及當54粒波子放在地上時,可以阻礙別人行動。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希望辯方可以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協助法庭判刑。

辯方在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後,被告指那支不能正常運作的雷射筆、54粒波子、78CM的繩和摺刀均由他帶入理大。那些波子及繩為教授雜耍和魔術時所用的道具,而摺刀為煮食用途。而因原有雷射筆不能操作,被告亦在校園內撿拾另一支雷射筆。若離開理大時遇緊急情況,被告會使用刀及雷射筆作自衛用途。

辯方希望法庭理解摺刀主要為煮食用,並非刀鋒外露及持於手上。被告的手寫求情信亦表示已感後悔並理解案件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
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不同求情信,被告雖在破碎家庭成長,但有一定社交能力,不少求情信都對他有正面評價,故認為被告患過度活躍症與本案關係不大。

法庭接納被告將涉案物品帶入理大時沒有傷人意圖,但離開理大時有關意圖已改變,法庭考慮到當時理大的環境混亂,若被告使用相關物品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公眾利益。

法庭決定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除因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總刑罰是8個月監禁
The Art of Instagram Captions: Writing Engaging and Authentic De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