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黃,吳,蘇(24-31) #0707旺角
🛑3人已還柙逾1個月🛑

控罪1:#猥褻侵犯 另一人
A1黃(31)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控罪2:#非法禁錮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控罪3:#非法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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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本案涉及的3項控罪是嚴重的指控,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非法禁錮最高可判處7年監禁,循公訴起訴的非法集結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案件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政治動蕩下發生,尤其是由6月開始,香港各處出現大大小小的示威和抗爭活動,而且愈來愈暴力。在2019年7月7日,原本的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反對通知書,活動亦是在合法,和平,理性,非暴力下進行,市民正行使基本法的權力以表達對社會制度的種種不滿,尤其是對某法例的修訂。可是,人群在遊行後不願散去,在旺角和油麻地一帶聚集,並與警方發生衝突,本案只是其中一個插曲。

總量刑考慮:

法庭考慮到各人在本案的行為後認為3條控罪是在同一事件下發生,但被告人不一定會在干犯非法禁錮和非法集結下干犯非禮。因此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會把非禮罪和非法禁錮與非法集結罪分開考慮。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A1是在大量人士對X凌辱,辱罵X為「女警」,誣衊她為同性戀,甚至偷拍她臉孔的情況下干犯此控罪,這與以往同罪案件的被告在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下犯罪有不同。因此法庭認為A1的行為會對X造成很大的影響。

法庭亦認為A1干犯本案的目的只是滿足其私慾,權力慾及羞辱X。雖然A1在背景報吿中指出他當時不知道X是女性,但法庭考慮到不少片段可指出有人一直指X為女警,甚至威脅會強姦她;X的聲線偏向女性;加上有初步接觸其身形應知道她是女性下,認為A1此部份只是減輕罪責的口供,故不會接納並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2的量刑考慮:

在非法禁錮中,法庭已在考慮量刑時已參考CAAR14/2010案。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CAAR4/2016案。

法庭同意本案沒有證據顯示3位被告是有預謀犯案,只是因有人指X用手機拍攝案發地點的人所以武斷她為女警,令更多人加入現場.

法庭指案發初期時有20-30人包圍X,不過案發時沒有人使用武器也沒有意慾傷害X。

法庭指案發地點位於旺角,附近有住宅及商戶令人群容易聚集,增加對X的影響。當中案發時長共為14分鐘。

法庭指事件令X身體受傷,3位被告是夥同犯案;在案發時有人霸凌X,散佈仇恨和仇警的訊息,破壞社會安寧。

法庭參考CAAR1/2021案,指法庭需判處阻嚇性判刑。

法庭亦指出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到事件對X的傷害。X在事件後患上創傷後症狀,例如有失眠,經常感到恐慌不安,患上酒癮,對人不信任,情緒低落,對前途感到絕望,她亦被網上起底,自己的照片也被上載至網站,她亦因此難以找到工作,也因容易被途人認出而被出言不遜,也怕被人跟蹤,因此她曾搬2次家,現時則居住酒店。

法庭指出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當時人們不能拍照,因此事實上X不用就她的行為解釋。雖然X在當時的反應有不智的地方,但不至於成為被人們欺凌的理由。

求情:

A2的求情理由中,家人,同事和上司皆對他有良好的評價。並在背景報告中表示他當時只希望協助他人,不分政見,但法庭認為他在此事上扮演中堅的角色,因為他擋著X的去路,也曾在X面前作「仇警的指責」,可見他有參與對X的欺凌且沒有悔意。

A3的求情理由中,她在父母的開眀廣利的下成長,品學兼優,工餘時會參與義工服務,關注環保議題,對社會貢獻良多,是近乎完美的人。她在背景報告中表示當時只希望幫忙緩和事件,防止罪案發生。

法庭認為A2和A3本身是擔任令人尊敬的職業,縱然2人當時想協助事件,但他們的動機不影響他們的犯罪意圖,因為他們令X留在不願留的現場,違反她的自由意志,及對她造成傷害,是善心不抵惡的表現。

法庭認為參與這類事件的人是自我中心的人。以自己認為的一己之善及行義而無視法律所訂的規距。任何人對公義的理解不同,但言論和行動自由是共同享有的,任何人不應騷擾他人使用社會措施,更不應以犯法,傷害別人方式以作為自己「無私」地行使公義的理由。

法庭亦認為他們是挾善行惡,與他們口中的暴政如出一轍,一己之善不足抵其行惡,他們無辜地傷害X的人身自由,更要求X同意沒有法理依據的要求,更對X造成身心傷害。因此法庭認為A3是明知而不想考慮她的行為對X的影響,行善之心不能抵消她與其他人造成之惡。

法庭在處理如A2和A3的人感到難以處理,因為他們可以對社會貢獻且品格良好。雖他們年輕但也是成年人,需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他們亦有能力理解及明白自身作為的對錯。他們亦應明白自己相信的東西但其他人未必同意,尤其是涉及事件、法律及公義的理解。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清楚的信息,即使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理念有多崇高無私,他們要為自己所干犯的行為負責任。

法庭認為就控罪2和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針對A1,法庭會將控罪1的3個月刑罰與控罪2和3的刑罰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監禁15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2,他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他沒有減刑因素。

針對A3,她面對的總刑期是監禁12個月,法庭考慮求情後扣減2個月刑罰至監禁10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另下令3位被告需向X賠償$10000,法庭指該$10000賠償是對X的象徵性的賠償,強調X可以循民事訴訟索償,若3人未能及時交回賠償,會加監14天。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704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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