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廿六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
#葉樹培署理主任審裁官
#提訊

申索人:陳/ 理大編委學生記者
被告人:律政司司長

申索性質:
賠償

背景:
陳於2019年11月11日晚上約9時,在旺角豉油街採訪。記者群拍攝期間警方清場驅散人群時緊貼警方防線,其中一名警員警告「唔好再跟住我啦,如果唔係就噴胡椒噴霧。」陳隨即後退,但站於後方的警員向他發射胡椒球槍彈,令其iPhone手機損毀。

1536開庭

法庭要求雙方再補交文件。較早前要求被告人提供胡椒球彈得指引及守則,但被告只提供了證人吳督察供詞,當中提及使用原則及守則但並無原文附件。被告指需時六星期。法庭亦留意到申索人文件中提及到《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都是第29章,申索人回應指是根據網上資料搜集所見,被告表示需時攞指示。

【雙方遞交文件日期】
法庭命令被告人需於6月29日或之前補交文件等,而申索人需於8月24日或之前回應供詞。如需申請傳召證人傳票應於審前覆核14天前根據法庭表格作出申請。雙方需於10月4日或之前根據樣本呈交文件冊目錄及訟費陳述書,所有訟費開支應包括審訊的最後一天的預算,並連同所有開支單據或薪金。

沒有法庭批准下,雙方不得提交新文件或證據,最遲需於審前覆核7天前申請並清楚解釋之前沒有附上的原因。

【確認事項】
① 需要提交補充供詞
② 申索人無需傳召證人、被告人將傳召3名警員證人
③ 雙方不爭議文件真實性,確認無假文件
④ 雙方不爭議當晚發射胡椒球彈擊中申索人電話的警員是潘警長
⑤ 被告不反駁申索人的維修費用

【爭議點】
擊中電話:
① 警員發射胡椒球彈擊中電話有否符合謹慎責任;
② 根據《普通法》的「自願者不受損原則」(violent non fit injuria)作辯護理由是否適用於本案;
③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6(3)及53條的免責事項是否適用於本案。

案件將於10月11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第廿九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期至11月15至17日進行三天審訊。

1547休庭

- - - - -
直播員按及補充資訊:
爭議點②講白啲就係「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就預咗自己承擔後果」

爭議點③相關條文如下
《公安條例》第46(3)條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即使所用的武力導致他人傷亡,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公安條例》第53條
在不損害第46條的條文的原則下,凡以任何身分任職或受僱於政府的人,或身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的人,或以政府飛行服務隊軍官或隊員或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的身分行事的人,或獲如此任職或受僱的人授權行事的人,或獲該人員、軍官或隊員授權行事的人,根據本條例的條文真誠地行事,而就其依據或行使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或據合理推想是本條例所委予或授予的任何義務、職責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作為而言,如該作為是真誠地作出,並且是或看來是在執行其職責時作出,或是或看來是為公眾安全、防衞香港、強制執行紀律或在其他方面為公眾利益而作出的,則該人無須就該作為負上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責任。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