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裁決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控方代表:莊大律師
D1:陳大律師
D2:郭大律師 黃大律師
D4:藍大律師

裁決:
控罪一:D1 D4 罪名成立
*D2先前已承認控罪
控罪二:D2 罪名成立
控罪三:D4 罪名成立

(補回)裁決理由:
就D1的案情,法庭認為負責制服被告的警員PW3當時能專注觀察路面情況及附近的公眾人士,亦能清楚憶述追捕過程。認為證人誠實可靠,並接納其證供。

就D2的案情,法庭接納PW2的證供。
但法庭不接納D2的證供。從片段所見,D2並沒有被警員過分拉扯至呼吸困難,而情況未見危急。更認為D2被制服後呼叫「我認輸啦,對唔住,唔郁啦」「我打警察都係因為我想走啫」是出於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表達自衛的概念,解釋十分牽強。

而D4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爭議在於警方證人PW4未能準確憶述D4用左手的什麼部位打向他。但法庭認為有關問題絕不重要,重要是D4有用左手打了PW4。法庭認為PW4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其證供。

求情:
💬 D1 (陳)
⁃ 陳手足今年32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一直和父母居住亦是家中唯一的經濟支柱
⁃ 父親身有病患,經常要由她陪伴出入醫院
⁃ 身兼兩職:區議員助理及婚禮佈置師
⁃ 求情信由陳手足協助的區議員撰寫,內容提及陳手足在疫情期間一直為社區提供抗疫支援,是一個十分關心社會的人
⁃ 亦接納代表D2大律師的說法,指當時的聚集不是十分大型,而且各人的行為未至於阻礙到該區的交通
⁃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非囚禁式的刑罰

💬 D2 (陳)
⁃ 陳手足今年26歲,屹今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只有他和他的姐姐有工作,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 律師指本案控罪(1)的嚴重性屬輕微,只牽涉一架垃圾車阻街。加上當時巴士停低因為行人過路燈剛轉為綠色,並非因為街上的阻礙
⁃ 至於襲警罪亦屬輕微,並不是較嚴重的侵害人身罪。而陳手足整個過程都處於被動,只是被警察制服後一時衝動。
⁃ 事發突然,在數分鐘之間,陳手足沒有暴力傾向。希望如果法庭接受求情,可以以緩刑處理
⁃ 呈上七封求情信:
⁃ 家人合寫的信指陳手足十分關心社區,當時反對政府在該區建立檢測站,只是緊張街坊的健康
⁃ 陳手足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在美孚長大,在該區讀中學。明白當時的行為魯莽,但只因對社區的關懷
⁃ 陳手足高中英文老師則在信中指他雖然成績不是很出眾但個性幽默而且非常關心他人
⁃ 一名註册社工在信中指陳手足一直有為新移民提供不同協助和服務,熱心助人。
⁃ 元朗區區議員郭文浩在信中指陳手足無論是在辦公或休息時都十分關心該區居民
⁃ 獅子山..峰會(聽不清楚)主席的信指陳手足一直很關心老人家

💬D4 (李)
⁃ 李手足今年19歲,應屆文憑試考生,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 出生於小康之家,而父親、繼母和契媽今天都有到庭支持。
⁃ 李手足在體育方面出色,在排球足球和田徑都有所發展,亦在校內陸運會中連續贏得三年全場總冠軍
⁃ 曾擔任葵青區青少年代表替該區出賽。但囿於有此案纏身,令他未能參加丙組選拔
⁃ 希望法庭考慮到李手足事後傷勢不輕,也受到精神困擾。
⁃ 在醫療報告中能證實他確診創傷後遺症(PTSD)。他的情況曾經好轉但最近在考試和審訊的壓力下病發。期間要服食安眠藥及鎮靜劑
⁃ 案件發生時,疫情伊始,人心惶惶。被告的行為亦只是關心社區所致
⁃ 亦有契媽、學校副校長 、校內學生訓導主任及社工和小學排球教練的求情信
⁃ 内容指李手足對人謙卑有禮,關懷愛戴。學業上有卓越的表現,亦曾任學生會幹事
⁃ 李手足在小學的時候曾多番保護患有亞氏保加症的同學不受欺凌
⁃ 最後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在5月7號要應考最後一科。他已準備多時,望法庭能讓他完成考試。

法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判刑。

按:辯方律師向法官申請保釋時表示希望能在D4考試前給予時間準備。但法官拋下一句:「你又話佢準備咗好耐?咁少一兩日準備唔會有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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