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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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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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概要:

📌D1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1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及證書。
被告於2009年後沒有穩定長工 ,但仍然努力考取不同資歷以便申請工作。
5封求情信分別由爸爸,前妻,岳母,教會及朋友
被告一直不離不棄地照顧患有自閉症以及過度活躍的孩子及岳母。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而且事件中幸運地沒人受傷,沒有傷害警員亦沒有警員於本案中受傷。被告的行為主要阻礙警員推進,並非傷害他人.
辯方希望法庭把兩條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大律師呈上案例 [1] ,認為量刑起點應為5年。

📌D2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2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辯方已於早前呈上9封求情信,分別由校長,老師,前僱主及女朋友撰寫。內容一致認為被告有責任心而且積極參與義務工作。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審訊過程爭義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D3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3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呈上10份求情文件,分別為求情信,學術資歷,課外活動及義工服務紀錄。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而且本案為單一事件。
被告審訊過程爭議事實不多,節省法庭時間,亦沒有挑戰現場有否暴動。
被告於本案中不是領導角色,亦沒有被控告其他控罪。而且根據控方案情,於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亦沒有攻擊性物品。

📌D5律師求情陳辭:
辯方大律師已向D5解釋背景報告內容,被告清楚明白以及同意內容。
律師呈上醫生報告,證實被告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 .
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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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師已完成求情陳辭

法庭押後案件至本日 1500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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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CC 13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 楊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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