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8/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一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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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偵緝警員11619黎智聰,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毒品調查科特別組,以下簡稱pw10。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0當日18:00與pw8就著本案分別檢取證物(包括D2、D4的證物)。相簿P20(8)、(9)、(10)為D2證物;P20(18)為D4證物。2019年10月25日,pw10把1罐打火機油(P40)拿去政府化驗室檢驗(編號GPD45110),2020年1月8日化驗完畢,pw10取回證物。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0於2019年10月15日18:00,與pw8交收證物,當時只有電話和八達通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中,其他證物放在普通證物袋中(包括打火機油)。

Pw10表示會稱呼D2為AP2,但不清楚其他人如何稱呼她,但本案中只有AP1-7,所以本案中沒有出現過AP19。Pw8當時把證物逐一交給pw10,再用一個大的證物袋裝著每一個AP的證物,然後pw10再照著清單核對。其清單為pw8所寫,pw10認得pw8的字跡。辯方分別以p20(8)的「AP2 林XX(D2)」和p20(13)的「AP19林XX(D2)的圖片詢問pw10,其筆跡是否屬於pw8?pw10卻表示不清楚,因自己不是筆跡專家(按:一時話認得一時話不清楚...)。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0相隔約一年後(14/9/2020)錄取第二份口供,此份口供才紀錄了交收證物的內容。Pw10解釋,是因案件主管要求才補錄詳細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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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於庭上播放其他片段,雙方表示不需要。控方表示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需時處理進一步修改的承認事實,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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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中段結案陳詞
各辯方律師只會就「參與非法集結」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項控罪作出中段陳詞。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3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追截前方一大群人時,沿著馬路的黑衣人士,部分進入了花園大廈。而盤問時,他表示D1、D5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但不知黑衣人士四散至哪個實際的位置;pw4作供時,清晰指出示威者跑向哪處,即走入花園大廈,當時前方的示威者靠右四散,而他們並沒有進入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的鐵欄內,而pw4當時是最接近示威者的;pw5在那批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時,一直在馬路(坐在警車內)上觀察外面,見到大多都是穿著黑衣黑褲。因此,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D1與非法集結的人士有關係。

證物D1(3)、(5),相的左方見到鐵欄(右轉去斜路,pw5形容示威者在此處跑過)。正常示威者被警察追捕不會選擇跑入鐵欄的位置,如法庭接納pw4、pw5的口供說法,他們清晰望到示威者跑入花園大廈。D1一直逗留在樂學評估及訓練中心,身旁的D5穿著黑衣,所以導致pw3誤會2人是其中一份子,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1有份跑向非法集結。

如法庭接納以上構成不了非法集結的說法,那麼蒙面法也不應成立,故D1無需答辯。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7第一眼見到疑似D2的人士右轉進入停車場,另外30人則由左面的入口進入停車場。控方的影片證據也顯示了疑似D2的人士和另外30人是分開的。此外,牛頭角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當時馬路上的車可以順暢駛過,並沒有見到人群非法集結。故此,法庭應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供成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控方表示非法集結的人士就是堵路人士,卻沒有一位控方證人提出針對D4的案情。即使,控方呈上的片段,鏡頭上所拍攝的人真的是D4。第一點,所聲稱的D4人士已經在玉蓮臺的中庭位置,逗留至15:18先從中庭離開,而15:18,警車才到達現場(最後一架車),中間只相隔了很短的時間,不吻合她會參加堵路的行為;第二點,警員沒有在她身上搜到任何易燃物品。正如pw4所說,黑衣人士並不代表會犯法,就算將控方案情推動至最高點,他們所稱的片段、時間正正證明了D4沒有犯案,因此被告應無需答辯。

此外,pw4在控方呈上的證物片段,15:10已進入了中庭的位置,看回片段也見到馬路上的車輛暢通無順,更不能說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因當時根本沒有非法集結。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從來沒有一個控方證人表示,在其視線範圍內見到D5去了玉蓮臺、花園大廈。影片中也見到,花園大廈的門口也有其他居民(非黑衣人士)。pw3第一眼見到D1、D5時,是在一個居民住宅附近。所有的控方證人皆表示有向追截的示威者大叫「警察,咪郁~」,那些人士卻沒有理會繼續跑走。而pw3表示向D1、D5說完「警察,咪郁~」後,2人十分合作並停下。

此外,根據法律觀點,一個地點不是非法集結的話,是否足夠構成蒙面的因素呢?假如D5不是在非法集結的地點,蒙面法自然也不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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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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