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6]part 2
#0907沙田

🌟D3辯方大律師回應
剛才控方補充陳詞提到拒捕罪名有cut-off (即被告未受到過份武力對待前已抗拒警員,已可罪成),辯方同意。控方案情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稍後補充。

辯方提出案例,警員在一般情況下 (ordinary circumstances) 應告知嫌疑人被限制自由的原因。法官問,當日情況係ordinary circumstances?辯方認為D3被制服前的時刻是正常情況,而從片段客觀觀察,D3被PW1制服在地上的十五秒沒有掙扎,並沒有阻止警察告知拘捕原因的情形發生,其實警方當時只需要講一句「襲警,咪郁」。在地上的十五秒,D3只有雙腳擺動,雙手沒有郁,是正常肢體動作,有企圖脫離或傷人意圖,連控方的說法也沒指出他激烈反抗。D3當刻是否知道他被拘捕的原因?
法官回應,一般市民唔係律師,未必知道咩係arrestable event,而辯方對當時被告的諗法沒有一個說法。辯方沒有補充。

回到三個階段的議題。
1. 制服發生前:控方陳詞指PW1在制服D3前雙方有糾纏,但睇番片段根本冇喎,PW1作供提都冇提過,只係話D3跣低,之後PW1已經將D3壓在地上。
2. D3站起:控方陳詞指PW1用手拉起D3,亦得不到PW1(供詞)的支持。過了15秒的階段,PW1說他是想將D3反轉身,之後再拉起。他這個想法沒有告知控制D3雙腳的兩個警員 (PW3 PW4),盤問時他們亦承認當時唔知自己要做乜,既然他們沒有共識,D3當時做乜都會畀人話係反抗。一個可能性是後面兩名警員阻礙D3執行PW1的指示,D3因而被認為「拒絕站起來」。
3. 站起之後發生的事:PW1要求D3站起來,隨即又用警棍打他的腳,已是使用不合理武力。在這之後的事已不是合法拘捕,D3會覺得既然合作也會被打,有合理反抗理由及自衛。PW3 PW4不是控罪的一環,因為他們只是協助PW1,法庭應對他們的供詞不予比重。

控方說D3的醫療報告沒顯示聲稱傷勢。辯方指出氣管是脆弱部份,只需輕壓已能導致窒息,不一定有外在傷勢。PW1作供已承認有用警棍打D3。

控方指稱各人被滅火筒噴射時自顧不暇所以不會干擾證物,但當時已有一些人在站長室內,隔了兩扇門,是否所有人都會感到不適?而控方是需要證明沒有人去干擾過證物。

控方指即使證物鏈的一些細節未完善亦不代表斷裂。辯方盤問PW7主要目的不是一般證物袋、貴重財物袋、黃標籤的議題,而是顯示他處理證物的態度輕率。他在盤問中覺得證物交給警方後就不會被干擾,講到自己會跟足通例去做,但問咗一陣又話唔係,法庭是否可以安心接納他的供詞?他說證物沒受干擾的可信性?亦有證人提及過同日於沙田站處理其他案件,亦有涉及雷射筆。
最後補充,D3被滅火筒噴到後頭暈眼花,有人放東西入背囊亦可能不會察覺,片段中見到他曾被帶到一個凹位,見不到有冇人接近。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0日1000區域法院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註:商討裁決日子時,控辯雙方因工作繁忙而難以商洽出合適的日子。商討一度陷入膠著,辯方三位大律師及 #郭啟安法官 數度尷尬發笑,公眾席上亦頻頻傳出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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