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3月12日審訊內容,有助理解今天的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1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1:暴動 [A1][A2]
劉,謝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劉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下午庭,傳召有關證物鏈的證人。

🟥傳召控方證人PW5(?) PC???(聽唔到🙇🏻

📌控方主問
PW5為上門拘捕/搜屋證人。拘捕時收左D1嘅眼鏡,但稱如果D1需要閱讀會比返副眼鏡佢,因被告人行路唔需要戴眼鏡。當時D1沒有背囊,只有環保袋,唔記得袋入面有咩,因為認為與案無關。之後搜查D1屋企,本案證物見相片冊P6。

相片冊中相片23-25為同一件T-shirt。相片27並無T-shirt,因為拎開左。相中桶入面有一件T-shirt,PW5確認為相片28中嘅T-shirt,認為有被使用過,但唔記得有無洗過。

相片35-36為同一對鞋,係案發時D1穿著嘅鞋。因認為此鞋與案有關而檢獲,無喺D1屋企搜過其他鞋或類似款式嘅鞋。

相片31-33為同一個袋。PW5表示會檢獲呢個袋係網上片段中,好多嫌疑人都會有嗰個袋。PW5冇問到袋或入面嘅物品是否屬於被告人。

相片40-44為D1當時嘅模樣,控方問PW5當時D1有無曾經紥起頭髮,PW5回答無印象、唔肯定。

🌟D1辯方大律師盤問
PW5同意單位唔只D1一個人住,亦同意不能肯定物品係屬於邊一個同住人。PW5本身唔知道呢單案件,只係被通知負責拘捕。PW5唔知D1當日著黑色T-shirt,亦唔知道D1家中有冇黑色T-shirt。

控方補充,D1同父母同住,然後問PW5知唔知道單位有幾多間房。辯方反對,指就算知道有幾多間房都唔會知道啲嘢屬於邊個人。

🟥傳召控方證人PW6 DPC45760 鄧XX
📌控方主問
PW6現隸屬於沙田警區情報組,案發時係重案組第三隊,當日被指派為證物員。2019年9月8日凌晨2:55到達威院,不爭議當時D3正接受治療。SGT34919(PW2)將D3物品交比PW6,當中包括兩枝雷射槍、兩部電話、一個黑色電筒、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面罩。

證物P31P32,確認為當時檢取嘅雷射筆。當時係逐樣交收,清楚喺邊度搵到嗰啲物品。除左D3個人物品,亦有處理現場發現嘅證物。於9月8日大概早上11點曾經去過沙田黨鐵站影相及搵有無其他物品應該檢取。已忘記當日有冇其他工作,印象中無其他人比證物佢。相冊P2係由佢影相,相片包括cctv、招牌、售票機、黨鐵圍欄、入閘機,全部都已被破壞。另外相片亦有被破壞嘅垃圾桶,而上面嘅銀色蓋唔見咗。P20為垃圾桶上嘅銀色蓋,係由另一位同事喺黨鐵檢取後交比佢。

PW6有兩份證供,第二份證供日期為2020年9月1日。因為有同事同佢講第一份供詞有唔正確嘅地方,所以再寫第二份供詞。第一份供詞中,兩支雷射筆分開左寫,應該係寫埋一齊。確認第二份供詞係正確。

佢其後將D3嘅物品交比商罪科PC8097,有表示係D3嘅物品,亦有提及雷射筆屬於D3。交收時,D3物品已放證物袋。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PW6係收到指示有調查工作,所以凌晨去到醫院,PW2再將D3物品交比佢。PW6表示係逐件交收,所有野都係喺背囊搵到、物件同背囊都屬於D3,但冇講嘅背囊嘅咩位置搵到嗰啲物品。

除左2020/9/1嘅書面口供及2019/12/6嘅修正口供之外,其他書面紀錄可能喺調查報告,但忘記係自己定係其他同事嘅報告。大律師確認,有關D3嘅控方調查報告,無一份係PW6寫嘅。PW6確認在2019/12/6 -2020/9/1中間,無收到過指示要改口供。PW6指商罪科同事通知佢第一份口供可能有錯,叫佢如果有錯要改。之後PW6對返同事比佢睇嘅調查報告,佢發現寫左雷射筆係分開,但應該係一齊嘅。PW6自稱係根據同事調查報告,加上自己諗返起情節。同意更改口供時,已經隔左一年。

PW6第一份口供 - 2019年12月6日(P19)
第六段(大概意思):
2019年9月8日凌晨3:45,我於威院從34919接收D3私人財物做證物(物品有提及黑色雷射筆)。辯方指出當中係無寫到有金色雷射筆。
第十二段(大概意思):
同日1315,於馬鞍山警署交現場證物比商罪科,當中有提及一枝金色雷射槍。

辯:口供寫法指兩枝鐳射筆係分開檢取,點解會寫錯?
PW6:金色雷射筆係喺第二日現場執,因為太多證物一袋袋,可能快手撈亂、錯手寫錯,而接收鐳射筆時未入證物袋。程序上證物要放入普通證物袋,亦要用黃色label釘在袋上做紀錄。因為諗住都要交比商罪科,所以最後證物以無標記嘅狀態交比商罪科。

PW6於2020年9月1日口供修正金色雷射筆都係喺D3身上檢取。
辯:你是否同意就算冇同事提醒,你都會知道係錯?
PW6:同意
辯:除左睇過調查報告,仲有無其他野?
PW6:沒有
辯:調查報告係屬於邊一個同事?
PW6:重案組,但唔係交收個位
辯:你是否同意處理證物時,你應該紀錄喺警員記事冊?PW6:同意
辯:但你無做紀錄
PW6:同意

PW6表示佢係喺19年9月7日收到指示負責呢單案,知道係襲警同拘捕。將證物交比商罪科8097時,於寫字樓將證物攤枱面,當時清晰只屬於D3。
辯:當你寫關於雷射筆口供嘅時候,你唔係倚賴你嘅記憶而係倚賴其他報告。
PW6:唔同意
辯:你並唔能夠確認實際情況PW6:唔同意

📌控方覆問
控:你話現場好多野、好混亂即係點?
PW6:除左D3、亦有其他被告人或者現場證物。現場證物包括垃圾桶蓋、滅火桶、眼鏡,而雷射筆並唔屬於現場證物。
控:擺埋一堆係如何分辨?
PW6:同一人嘅證物會擺喺同一個大袋,所有D3都係放喺同一袋;處理完大袋,再逐件入袋、影相。

PW6指2020年12月,證物已經喺商罪科,而通知佢有錯誤嘅人,亦係商罪科,但佢唔記得係邊個。PW6指重案組同隊警員PC14071 (此案調查員)嘅調查報告令佢記起佢第一份口供寫錯。研究後知道錯誤,因此寫一份新口供。

📌法官提問
官:當你9月8日檢取證物後,所有被捕人物品放喺袋;而同日喺沙田黨鐵站檢查佢嘅現場證物亦都係放喺袋。你係返到警署即刻做紀錄抑或係等埋現場證物先一齊紀錄?
PW6:等埋現場證物先做紀錄
官:一袋一袋,你會分得清楚?
PW6:一開始係分得清楚,但可能影相嘅時候,同一時拎,之後又擺返,所以撈亂左。
官:律師問你時,你指出一般係需要寫記事冊,點解果晚無寫?
PW6:疏忽,唔記得寫
官:第幾次唔記得?
PW:第一次唔記得。
(列2020年12月6日證供為P20)

🟥傳召PW10,警員PC8097胡志光
案發時及現時均隸屬於商罪科-偽鈔及偽造文件組C隊。2019年9月8日時被指派為證物員,負責處理現場及被告證物。

📌控方主問
PW6將以下物品交比佢:(現場證物)紅色滅火筒、紅色月餅罐、藍色熱溶槍、黑色眼鏡及銀色垃圾筒框;以及兩名被捕人士嘅物品,一位係D3,一位唔記得邊個。D3物品有兩部電話、八達通、黑色手套、白色手套、灰色頭巾、黑色T恤、綠色衫、黑色背囊等。PW10稱如果需要詳細list,佢可以睇記事冊,控辯批准。

記事冊中嘅D3物品:八達通、兩部銀色電話、一黑色電筒、一金色雷射筆、一黑色雷射筆、一黑色手套、一白色手套、綠色衫、灰色面巾、黑色外套等。PW6於19年9月8日交比PW10,當時有提及過雷射筆。佢袋好咗之後就拎返去總部處理,點數,留意證物包裝妥當同影相清晰。PW10確認P31P32為當時佢處理嘅兩枝雷射筆。由於太多證物,唔能夠喺一兩日內處理晒,所以將證物鎖咗喺辦公室,只有佢先有鎖匙。完成處理程序後將證物交返去商罪科證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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