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3/6]part 2

🌟D2辯方大律師盤問摘要
(大律師請PW10除口罩作供)
大律師就PW10於2019年10月23日上門拘捕D2及搜屋過程盤問。當日早上7點,PW10連同其他警員到達D2家中作出拘捕,8點25分離開。進入單位後有查身分證確認名稱,然後宣布以暴動罪拘捕D2,D2表示清楚明白,冇其他嘢講。PW10於庭上指出D2。PW10解釋搜查令後,有叫D2喺佢嘅記事冊簽名以示明白。

辯:喺搜屋呢1小時25分鐘內,有冇曾經向D2詢問過任何野?
PW10:只係問過D2拎身分證黎查。搜屋途中搵到伸縮棍,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誡,D2表示明白。喺離開單位時有問過D2想唔想要頭套,D2回答想要,之後再叫佢喺記事冊簽名確認。
辯:有同D2講可以保持緘默?
PW10:搵到伸縮棍嘅時候,問D2有冇解釋,而佢無回答,再無其他詢問。
辯:知唔知D2家中有幾多間房?
PW10:兩間,應該一間係D2,一間係佢家人。
辯方大律師向PW10展示相冊(7)-item203,一幅由警員10489(當日證物員)畫嘅D2單位草圖。PW10睇左草圖後,確認D2家只有一間房,佢記錯。
辯:宣布拘捕後,D2一直陪同你。
PW10:當然啦
辯:有無人係你面前對D2作出詢問?
PW10:另一名警員10489有詢問過。
辯:有冇記事冊、調查報告、或者書面報告記低警員嘅詢問?
PW10:冇任何書面記錄。
辯:記唔記得10489問過啲乜嘢?
PW10:應該係關於警員搜到有可疑嘅物品。
辯:搜屋期間有另一位同事就證物查問,你是否同意係重要嘅訊息?
PW10:因為D2已經被拘捕,佢之後會再作調查,所以我可以唔記低其他警員詢問過D2啲乜嘢。亦因要看管D2,所以佢無記落記事冊。
辯:大門喺D2媽媽開門嘅,咁有無人調查過媽媽?
PW10:唔記得
辯:當時有無警員問有幾多人住喺該單位?
PW10:記得入屋個時有問,但唔記得係問邊個,亦都無紀錄。
辯:房有上下格床,有啲物品又係喺廳搵,你有冇問過衣物係唔係屬於D2?
PW10:冇
辯:鞋櫃係放客廳,你有冇問啲鞋屬唔屬於D2?
PW10:我有問,但唔記得D2有無答
辯:即係關於你係單位問過嘅問題,你冇寫記事冊、口供紙、調查報告或者任何書面報告?咁錄影會面又有無提及屋入面曾經作出既詢問?警誡下作出嘅詢問呢?
PW10搶答:無書面記錄但錄影會面有提
(但辯方再追問後,又係話錄影會面無任何當時嘅詢問)

辯:窗台有一個背囊,入面有幾樣野,有冇問係咪屬於D2?
PW10:唔記得
辯:如果你有問,一定會有記錄?
PW10:口供無就等於係無問過。
辯:即係衫褲鞋袋,你都無問過係屬於邊個?
PW10:冇
辯:所有現場單位搵到嘅嘢都無問屬於邊個?
PW10:唔記得。
PW10最後確認D2於錄影會面時保持緘默。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大律師就PW10從PW6接收證物及其處理證物過程作出盤問。
辯:記事冊中,你有寫接收左AP1及AP3物品,但係無記錄AP嘅名或者ID,又寫錯左PW6編號45760為45765
PW10:其他部份已冇寫錯。

辯:記事冊上寫左18:30到達黨鐵站收集證物,其後再去報案室領取其他證物。記事冊並沒詳細證物名,只有證物列表reference no (69a)。
PW10:一般開咗案件編號後,警員會再將證物編號、列表編號入電腦。當時去領取D3物品時係未有證物編號,尚未係證物列表內,其後係由我入電腦。
9月8日下午5點接收物品,因為證物數量好多,唔係一朝一夕能夠處理,所以之後一日先開始將證物入電腦。當中物品包括有一枝金色雷射筆及一枝黑色雷射筆(均屬AP1),以及其他屬於AP3嘅物品。

記事冊有寫到2019年9月9日12:40,10658將AP1證物交比PW10,原因係已調查,比返14件證物同新證物PW10處理;19:00,PW10再將新舊證物都交比19001。PW10表示,可能係呢個時候輸入證物列表69a。

PW10記事冊亦寫左9月12日將證物交商罪科證物室。辯:點解無寫低交嘅時間?
PW10:因為交收時電腦已有紀錄
辯:同唔同意應該都將時間記錄喺記事冊
PW10:不同意

辯:有無將雷射筆放入貴重財物袋?
PW10 :唔記得
辯:點解無放?
PW10 :因為唔係貴重物品
辯:貴袋目的係防止別人去干擾證物,有無可能同事會干擾?
PW10 :無可能
辯:以你嘅理解係呢啲係唔洗放貴袋?
PW10 :唔係我理解,係指引

辯:你收返雷射筆時已經喺證物袋?有無記認?
PW10:係已經喺袋,唔記得有冇標記。有部分袋有標記但唔記得係咩。
辯: 9月8號及9號,你收到幾多件證物?
PW10:多過一百件,唔係全部我處理,但經我處理都應該有五十至六十件。程序上要為每件證物填上所屬嘅黃色證物標簽,唔會再撕走,亦都應該係仲用緊同一個label。

辯:睇下以下證物黃色證物標籤,包括P41(白手套)、P42(黑手套)及P47(背囊)。
PW10確認標簽上有寫上罪名、案件編號、案件主管、檢取地點時間、證物列表編號、證物詳情及填寫該標簽嘅警員資料。

辯:睇下雷射筆上嘅標簽,該標簽嘅負責警員編號為10757。點解而家標簽唔係PW10嘅警員編號?
PW10:以我嘅見解,雷射筆會交比專家檢驗,有可能係途中撕下標簽以方便檢驗,所以之後再有另一位警員重新寫上。

D3辯方大律師盤問未完,案件於星期一(3月15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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