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葉佐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莫(21) #1102灣仔 (原案A4)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與同案其他被告人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使用以摧毀或損毀他人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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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黃恩寧檢控官代表;而辯方則由沈士文大律師及黃宛蓓大律師代表。

答辯:被告人承認控罪2,否認控罪1 (串謀縱火)。基於認罪協議下,控罪1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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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被告管有的汽油彈及汽油彈原料的數量不少,乃危險的易燃裝置,而且這些物品放在多層大廈內有相當可能導致火警及人命傷亡;以及有5人有計劃地犯案。

求情:

法庭已閱畢由被告人父母,大中小學師長同學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大意主要是指被告人是品行良好,聰明及關心社會的青少年,但一時衝動而犯案。被告人自己也撰寫一封求情信,指他已感到後悔,明白到使用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會增加社會上的矛盾,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現時希望可以儘快服刑完畢,重投社會。

在還押期間,被告人也參加了一個在囚人士學習計劃,他在此期間閱讀了不少書籍並寫了多份讀書報告,給予教授一個深刻的印象。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獲1/3刑罰扣減至3年2個月監禁,此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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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包括案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5648&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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