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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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控方證供分析:

法庭接納PW1和PW2的證供。因此法庭相信案發時紙箱沒有用膠紙密封,加上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時表示知道紙箱內有啤酒樽,所以法庭相信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法庭接納B警員及PW3的證供。即使他們就紙箱頂部是否有封頂的證供有差異,但法庭認為2人的分工不同,所以2人專注的事情也有不同,故法庭認為沒有大問題。

被告證供分析:

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首先,一位心智成熟的的士司機不會上樓搬貨;此外他們理應明白載貨不載人會有風險,故會確認貨物的種類。

然後法庭認為若果男子甲是熟客,被告人理應會知道男子甲的姓名或花名,並儲存在電話簿中。

第三,被告人在教育大學高級教職員宿舍逗留了5分鐘,理應有時間確認紙箱內的物品,而且他與男子乙素未謀面,為保安全亦應確認紙箱內的物品。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是故意不翻開紙箱。

在考慮客觀事實上,法庭觀察到該紙箱是循環再用,故曾被撕開,被告有機會看到紙箱內的汽油彈;加上法庭在審訊時作的嗅覺測試認為若未有封面,可嗅到汽油味;此外當時紙箱笨重,被告人理應聽到不少的玻璃樽碰撞聲。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當時是得悉紙箱內有汽油彈。

總結: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案件中擔任傳遞者的角色,並與男子甲和乙有共同計劃,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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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求情:

辯方指被告的成長背景不佳,但是他仍努力工作,賺取的金錢大多會給予嫲嫲及患病的弟弟,因此他的重犯機會低。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角色較輕微,只是擔任司機的角色。此外沒有證據指出他與男子甲和乙有計劃,例如他不知道要將物資運到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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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希望法庭在考慮縱火案的判刑時能參考CAAR1/2020等案例。

李慶年法官希望控方可以在給予最新的案例予法庭參考,並舉出DCCC587/2020案及CACC96/2020案作例子。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9&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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