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6]
👤黃(22) #0901東涌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達東路東涌游泳池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即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侮辱国旗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等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東涌達東路5號東涌游泳池,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或損壞屬於協興建築公司的財產,即一些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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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及控方已於5月3日收到辯方醫生證人的進一步醫生報告,惟本來以為報告內容與原本的報告大致相同,只作少量補充,現卻發現辯方醫生證人撰寫了一篇全新的報告,故控方需時聘請專家去研究報告內容及組織盤問方向。控方傾向聘請私家醫生作專家證人以省卻時間,預計4-6星期可完成控方醫生專家證人報告。

辯方醫生證人於報告內提及被告青少年期的一些醫療紀錄及報告,亦引述醫學期刊內容,控方申請辯方披露相關內容,法庭批准。

案件起初控辯雙方同意辯方醫生的第一份醫生報告以65b呈堂,但法庭指出因辯方的反對方向出現重大及根本性的變化(即特別事項作裁決時辯方亦要求考慮醫生報告)。而現階段控方亦會聘請控方專家證人,重新詢問控方是否亦需要就一般事項向辯方醫生證人作盤問,控方回應十分大機會會就一般事項作盤問。

法庭提醒辯方,辯方醫生證人須分開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作供,證人需要預留兩天時間出庭。

法庭亦提醒控方在盤問雙方專家證人後,或需重召被告就特別事項再作供,請控方考慮是否有需要。

法庭多次強調案件押後多時是極之不理想的情況,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更需重拾多月來的記憶,不希望案件再生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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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須於5月14日 中午12:00前把專家證人的第二份醫生報告內提及被告少年期的醫療報告及引述的文獻原文副本存檔法庭及送達控方。

控方須於6月15日 中午12:00前把控方醫生證人的報告存檔法庭及送達辯方。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仍需按時到警署報到
是日審訊提早結束,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8日 09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續審(兩名專家證人均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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