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1/1]  #1103沙田

劉(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大圍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管有保管或控制一把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09:47 開庭,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被告不認罪

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拘捕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 =
後補資料:

控方代表: #葉劍明大律師

以65C形式呈上雙方承認事實:
1. 呈交一張希爾頓中心一帶的地圖
2. 2019年11月3日警員21044在沙田大涌橋路1號至9號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截停被告,在佢黑色背囊内搜到下列物品:一把士巴拿、一把剪刀、生理鹽水、黑色口罩、黑色帽、黑色面巾、三對手套、3M防毒面具連濾罐、打火機、手袖、印有加油字樣的咭片、灰色T恤、iPhone 和被告個人八達通。
3. 證物P2背囊和P3士巴拿無被干擾,無爭議。
4. 警員替證物拍攝了22張相P4(1)~P4(22)
5. 在2019年11月3日20:15時,警員21044拘捕被告
6. 被告無刑事紀錄
7.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PW1 21044的口供P5,和PW2 14597的口供P6。

承認事實呈堂為P7,雙方同意無需在庭上讀出P5 & P6。

傳召PW1 警員 21044 鵬順光(音),證人為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由於被告身份無爭議,主控直接指出庭上被告,證人確認。

PW1當日參與踏浪者行動,下午乘坐警車在沙田區巡邏,16:00收到電台通知,有蒙面黑衣人在沙田港鐵站破壞設施,無去到沙田站,跟黑衣人去咗新城市廣場中庭,因人數太多,警方撤離咗,PW1在2019年11月4日做嘅口供已經呈堂,主控唔會詳細盤問。

截停被告時思疑佢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搜查背囊有士巴拿及其他物品;因為在四點幾時有黑衣人在港鐵站用硬物破壞設施,PW1參加咗5個月踏浪者行動,跟據經驗,破壞者都係黑衫黑褲,在被告背囊搜到黑口罩、士巴拿等物品,所以拉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物品就係嗰個士巴拿,可以破壞任何嘢,例如:店舖、沙田站嘅設施。

📍辯方盤問
在2019年11月3日20:06時,在沙田宜正里近沙田公園發現被告,事緣係警長1786從通訊機通知,叫追截黑衣人,佢哋由希爾頓中心天橋逃往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坐在警車上時無親眼見到被告,去到獅子山公路大涌橋路交界落車,先第一次見到被告,同意律師指出,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並不知道佢係邊度嚟,亦唔知道被告點解身處該地點,見唔到被告在該地點出現前做咗咩,無見過被告做破壞嘅行為;咁係唔係因為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懷疑佢?不是,原因係收到通知後,見到有5名人士由希爾頓天橋底逃往獅子山隧道方向,去到沙田正街落車,見到軍裝同刑事偵緝警員追截被告,於是一同追截;亦否認對黑衫黑褲有偏見。

控方無覆問

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被告不會出庭作供。

📍辯方結案陳詞
呈上書面陳辭,辯方嘅立場係控方無足夠嘅證據證明被告身處喺邊度、干犯咗何事?無證據證明佢嘅意圖,士巴拿本身嘅性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可以有合法嘅用途。

PW1 & PW2只可證實被告在獅子山公路附近,無見到被告做咗咩,兩名證人都係靠他人得知被告嘅位置,只係傳聞證供,亦無證據話沙田站嘅活動去到幾點,只係提過四點幾,被告被捕嘅時間係八點幾,地點不是在沙田站,不能就話以士巴拿作損壞。

被告被拘捕嘅地方無公眾活動,無破壞行為,不相關嘅時間,不相關嘅地點,不能邀請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2019年11月3日正係社會事件風眼之中,被告嘅隨身物品可以係保護自己,可能有其他用途,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要求法庭去作唯一嘅推論。

裁判官要求澄清,發現被告嘅地點是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公路交界,截停地點係大涌橋路與獅子山公路交界,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

控方立場係被告個背囊內有多件protective equipment ,防毒面具係示威者標準配備,發現嘅地點近沙田港鐵站,被告見到警察就逃跑,士巴拿廣泛被利用為破壞工具,綜合時間、地點、裝備,明顯士巴拿係意圖用嚟破壞財產。

辯方補充被告無戴防毒面具,控方亦無講破壞嘅情況,無證據用士巴拿破壞閘機。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