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司法覆核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唐(23) #20200701灣仔

🧷話說律政司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改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唐手足一方就此入稟提請司法覆核,今日開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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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理由:
申請方表示不是挑戰《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合憲性,只是認為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決定剔除陪審團而未有任何解釋,違反程序公義。

代表申請方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認為剔除陪審團只可在特殊情況下出現,例如有證據證明陪審團會受威脅、被恐嚇等情況出現,作出非理性的裁決。就如北愛爾蘭Diplock Court中的一些案例 [聽唔到係咩,大概係審一d北愛爾蘭共和軍成員嘅時候,有陪審員驚判有罪會有後果、亦有人同情被告人……作出不理性的裁決]。

另外,剔除陪審團前亦要充份解釋理由,如果律政司預計陪審團會因為同情被告人或其他理由而判他無罪,擔心作出某種不合律政司心意的裁決,並不代表司法公正會有實質受到損害的風險。

再者,移除陪審團會剝奪被告受《基本法》第86條中保障的「刑事訴訟保留原在香港適用的原則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87條中「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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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律政司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6條付予律政司權利指示國安法案件沒有陪審團參與審訊,而《基本法》第63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答辯方認為律政司剔除陪審團屬刑事檢控程序的一部份,就如選擇檢控或撤控、傳召那些證人,律政司無責任交代理由,有關指示不應受干擾。除非律政司的決定不合法、不合理、程序不當,否則在一般情況下亦沒有覆核空間。

終審法院在蔣麗莉 訴 律政司司長 [(2010) 13 HKCFAR 208] 案中,重申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案件在原訟法庭由法庭連同陪審團審訊,還是只由法官審訊,也裁定被告人並無選擇由陪審團審理的權利。換句話說,《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並無削弱被告人的權利,因為有陪審團的審訊從來都不是香港人的基本權利。

另外,《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這項規定並沒有明訂或默示賦予被告人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基本法》第86條中只是註明維持舊有制度,並不代表完全不可改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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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繼續還柙,李運騰法官稍後會頒佈覆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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