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1中環 #裁決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1月1日在香港島中環雲咸街與擺花街交界,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控罪一) 及在上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控罪二)

背景:2019年萬聖節晚上有人發起戴面具遊行至中環蘭桂坊,警員到場驅散,最後拘捕數人,被告在一年多後2020年10月才被落案起訴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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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原因
辯方主要爭議在PW2證供,該證人指被告有帶領角色面向人群,在叫口號後其他人跟着叫。但在證人兩份書面供詞均沒有提及。法庭同意記錄不用巨細無遺但要點需要記錄,事件隔咗差唔多年半才開始審訊,證人對一些事情已不記得,而且PW2解釋也不充分,存有疑點,法庭固此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另一爭議點是被告在場說話,PW2指被告說話時口罩上下郁動,之後用手拉口罩回正確位置,而且當時有做五一手勢。PW2指在場人士有叫死黑警仆街等侮辱警員說話,但不記得被告叫囂辱罵警察之詳細內容,法庭因此認為也有疑點同樣不接納此部份證供。

PW2被告身上搜出有兩個口罩,DW1也指其因健康問題間中敏感也須佩戴口罩吻合說法,法庭接納PW2此部份證供,即非法集結時被告有使用口罩。

PW1之證供指出當晚人最初的有三四百人聚集,前後發出了三次警告之後驅散人羣,並於凌晨00:08時截停及拘捕被告。在關鍵時間在場人士及被告有叫囂辱罵及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發出警告後仍有100人不肯離開包括被告。被告衣着及物品與示威人士一致,有共同目的及多過三個人,行為有破壞社會安寧。警告後拒絕離開而導致其他人害怕,拘捕被告後更有約10個幪面人士欲搶走被告,足見是同夥。

除上述指名不接納部份,法庭接納兩位控方證人及一位辯方證人之其他口供。

根據上訴庭湯偉雄夥同犯罪原則,被告逗留現場1小時。警告後也不離開,而在場人士有約百人一同叫口號及辱罵警察及有人曾使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導致他人害怕。然後而被告有可能因醫學原因佩戴口罩,因此法庭裁定控罪一非法集結罪名成立,而控罪二罪名不成立。

📌求情: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呈上13封求情信。內容大致是被告從小到大品學兼優,名列前茅,曾代表大學參加機械人比賽。此外她熱心參與義務工作,曾同另一年輕人帶領多名老人家出外旅遊多天。被告也向律師確認沒有參與叫侮辱性口號,也沒有仇警。更透露在拘捕後被帶到警署後警方態度不差,有撩她傾計。同時大律師表示被告恐怕此案若定罪會有禁閉式刑罰,早前坦白同大學溝通獲安排提早考試以便完成今個學年,早日承擔法律後果趕及下學年開學。大律師指鐘嘉豪在同日之案例,牽涉人數達四五百人,有扔物件在馬路,律政司上訴後以6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相對只有一百人,沒有暴力及堵路,希望法庭以短刑期輕判。裁判官指被告現在未足21歳,一般會考慮院舍禁閉式刑罰。郭律師指被告有良好背景希望索取報告期間不用還押,王官即表示案情嚴重拒絕,在散庭前王官再同被告再解釋一次要還押,問被告明白與否。

案件押後於2021年5月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作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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