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3/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644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5305招達豪~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5就著調查報告(下稱155)寫了一份口供 ,其記事冊(下稱154)和155都沒有提及處理d1證物的內容。154的內容中,pw5有提及d1的案情,包括d1為AP9和列出證物,他表示AP的數量是順著拘捕的次序。警員pw6的155中,有幾段的內容都把d1寫為AP10,pw5表示雖然有出入但都是指同一個人,不同警員就著同一被告可以有不同ap,但不同意不統一的運作有機會導致證物混亂。

pw5把證物和文件放在其辦公室的私人櫃桶裡,鎖匙由中央人員配給自己,但不清楚是否有後備鎖匙,也不同意有可能有其他人有鎖匙進入房間干擾證物。
(*小插曲:辯方律師盤問期間,pw5不斷打斷想解釋,黃官發火:「聽人講埋先講嘢啦證人」~)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覆問
貴袋不可以重複使用,因當強行撕開時會有水印的痕跡。而放電話的貴袋從未使用過,貴袋也不曾封存過。
—————————
傳召pw6 偵緝警員5751 李經勇(音),是本案的調查警員,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
處理d1的證物時,電話(p11)原先封存在貴袋(號碼為140224702),pw6第一次見到該電話是3月2日拘捕d1時。貴袋上有不同人的簽名,分別有證人、pw6、pw4和d1。當晚,負責錄影會面是pw6,在房中監察錄影會面後,他將證物袋交給pw5,當時袋未封存,其後再由pw5封存,pw6不清楚誰人把封存人員一欄劃走。

2020年3月5日, pw6與pw5一起處理證物後交回證人房;3月30日11:20,在大埔警署的證人房裡,pw6提取sd卡和電話,同日稍後時間交給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以下簡稱為CSTCB)。15:40,pw6把證物交給pw7檢驗(即尾數為702的貴袋交上去,包括封存的電話、機套、sd卡和搜查令);3月31日,15:00~15:45左右,pw6去了灣仔總區的CSTCB,與pw7一起翻查電話的內容,由pw6指示pw7拍攝哪些圖片作為證物(承認事實第13段有提及),其後交回電話給CSTCB;4月3日10:55,收到指示可以取回電話 。該電話沒有了貴重物品袋封存,用了電腦證物封貼在新袋上,有pw6的簽名,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11:45, 回到大埔警署封存。(*法官打斷pw6說錯日期,pw6表示應是4月3才取回電話。)4月3日11:45,pw6把電話鎖在自己的櫃桶中,直至4月8日10:15,才交回大埔警署的證人房。Pw6表示新的貴袋完整並封存,自己並沒有干擾該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每一個被捕人士都會有不同的AP號碼,pw6表示編號只是方便自己紀錄,其他人如何稱呼不清楚。在3月2日拘捕d1、pw7檢驗電話時pw6都是用AP10形容d1。辯方讀出pw6的記事冊,「3月30日15:05,本人將AP9的手提電話送往CSTCB,指示pw7 檢驗AP9的手提電話。」、「4月3日上午11點,本人檢驗AP9的手提電話」,並詢問pw6 究竟d1為AP幾?Pw6表示因本來案件有10人,但原本的AP9因沒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律政司沒有控告,後按照案件主管的說法,抽起了其號碼,修改d1為AP9。Pw6承認沒有在155中提及 d1由AP10修改為AP9。

辯方繼續指出,在同一頁的內容中,3月13日寫了「本人致電給AP10的律師行」;另一段,即3月30日,卻用了AP9形容d1。pw6表示這是自己就著本案的錯失,但自己有抽回原本AP9的文件(*黃官不明白,質疑為何要這麼混亂?「咁咪亂成大坑?直接照用番本身AP號碼唔可以咩?」pw6嘗試解釋,但他說完直播員也聽不懂=廢話)。Pw6同意會出現混亂情況,但表示自己記得很清楚因「憑我係呢單案件調查員」,不同意會和其他案件混淆和送錯另一部電話檢驗。

在d1的住所,現場沒有任何人直接拆開電話的sim卡,但不清楚回到警署後的狀況。處理電話和sim卡是用了兩款不同的證物袋,pw6不確定原因,但猜測是舊版本的數量比較少,警員事先拿的時候已所剩無多。pw6不同意警員處理證物混亂、AP號碼錯誤會導致混淆了證物;也不同意155的細節錯誤,影響自己不記得案件的詳情。

🔸D2辯方律師 盤問🔸
Pw6總共拘捕了8個人。

🔸D3辯方律師 盤問🔸
作為本案的調查警員,寫了一份36頁的調查報告(*小插曲:原來辯方的版本只有35頁,黃官無奈苦笑~),關於第三頁,d3在警誡下回答警員的被捕罪名時,d3回應「我無做過」。

🔵控方沒有覆問
—————————
傳召專家證人,pw7 CSTCB警員5479周祖堯(音)。

🔵控方主問
主控表示其英文口供(為d25)加中文譯本(為d25b),控辯雙方同意用65b形式呈上。2021年1月12日,pw7寫了一份英文口供紙,每頁皆有簽名,為本案檢驗了一部電話和sim卡所寫的報告。由pw7保管期間沒有任何人干擾以上證物。

🟡辯方
🔸D1辯方律師 盤問🔸
pw6封存了放電話的貴袋才交給pw7,17:46開啟了貴袋以檢驗電話;3月31日才檢驗sd卡,14:31,pw7將電話和sd卡送回CSTCB的證物室保存 。Pw7表示每人都有一個上了鎖的櫃,各自有鎖匙,沒有其他人能開啟;4月30日,證物檢驗後,pw7用膠袋封條封住證物,放入袋中。

🔸D2、D3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控辯雙方爭議片段的呈堂性,控方認為拍攝到被告的容貌、動作、衣著,辯方認為不是在案發區域拍攝,時間也距離案發時間一個多小時,故反對呈堂。法庭決定先看一段片段再作考慮,現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片段~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