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3/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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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結案陳詞早前已交法庭,今日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只作口頭補充(主要爭議案中拾到彈殻不屬法律所指彈藥定義)及回應控方數項陳詞:

1)控方陳詞指驅散示威者時那會有人有空將彈殼雜物撥作一堆,辯方指被告只是從雜物堆拾起已用彈殻雜物,並不是他堆起雜物

2)控方陳詞指被告拾起的雜物沒有一樣同辦公室或私人家居裝飾有關。郭狀回應某人眼中的個人裝飾是根據個人觀點,如本案被告覺得物品為歷史見證,放在家中作裝飾欣賞之用。而被告初初説拾起原因想拎去化驗是指打算化驗有沒有害物質,確保安全才放回家做裝飾。被告對社會事件十分關注,拾起被棄置沒價值物件最終打算作裝飾欣賞,最後郭狀指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明知需要牌照才可管有彈藥,也不知法律上用過已棄置彈殼也可能屬於彈藥。

案件已經排期於 6月11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注:郭狀裁決日有另外一案上庭,早前向法庭申請改期,惟法庭拒絕。下次裁決會由大律師Mr Tang(音)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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