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黃色頭盔
上週盤問有關兩個黃色頭盔時提及的NOW直播19:55:07(04:55:24.553)時,截圖為P57(NOW)_17_PW62_D16_002,圈出兩個黃色頭盔為002A。

📌黑色球鞋
上週提到A16被捕時穿着的波鞋為著名款式,PW62同意款式流行,許多人擁有該款式,無法排除在現場有其他人穿着同款波鞋,但指自己觀看的畫面沒有其他人穿着同款波鞋,堅稱衣着組合只有該人吻合。

📌黑色長褲
PW62同意在影片中許多人穿着黑色長褲,部分人穿着貼腳黑色長褲。PW62無法辨認片中人黑色貼腳長褲的物料。

📌白色圓形防毒面具
PW62同意在影片中不少人戴白色圓形防毒面具,即豬嘴,無法指出片中人豬嘴與其他人豬嘴款式有任何分別。

📌眼罩
PW62又同意影片中不少人戴深色眼罩或護目鏡。在第3張截圖中PW62描述片中人眼罩為深藍色,不同意可能是灰藍色、深綠色、深灰色,灰色雖有深淺但PW62指與豬嘴顏色不同,亦不同意為比較光的黑色,指與長褲顏色不同。
PW62同意無法肯定片中人眼罩實物顏色,只能看到畫面顯示的顏色。PW62稱畫面中只看到片中人戴,迴避自己不能肯定在現場有沒有其他人戴相同或類似的護目鏡的問題。

📌綠色風褸
PW62描述「風褸綠色,長度覆蓋臀部,尾部開叉,有帽」,同意款式普遍,但又指在示威現場不普遍,款式和顏色突出,PW62指影片中在現場和附近一帶沒有其他人穿着類似風褸。

相片P29(D16)(19)-(22)沒有爭議為同一風褸。PW62不同意相片(19)-(20)風褸色調偏灰綠色,指為軍綠色,不同意(21)-(22)風褸色調帶泥黃色,指為較殘舊的顏色。PW62同意兩組相片顯的顏色有差別,不能肯定A16被檢取的風褸真實顏色。PW62亦同意不能肯定畫面中片中人風褸與實物有沒有物差,迴避排除片中人風褸與A16風褸款式設計及色調相似。
PW62沒有留意風褸牌子,辯方指出為Uniqlo,PW62同意牌子普遍大眾化。PW62稱影片中沒有見到在現場及現場附近有人身穿相同或相似風褸。

📌有線新聞片段中同款風褸
由05:18:25至05:19:31

PW62同意在05:18:29時,右邊畫面中左邊一人身着綠色長袖風褸,05:19:23.304時可見該人風褸有帽。PW62指該人身穿的為雨褸而非風褸,因為比較皺,質料似乎較輕薄,不挺身。當描述片中人風褸時已排除為雨褸,但又稱有風褸物料類似雨褸,較輕較薄。
PW62不同意該人外衣與片中人同款。

PW62指由於畫面中並非德輔道西,所以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沒有留意到該人。

05:19:12.943時,同一畫面中右邊另一人同樣穿黑色背囊、黑色長褲、綠色長風褸,PW62又指為雨褸,但不排除為類似雨褸的風褸。PW62同樣不同意該人外衣與片中人同款。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同樣沒有留意到該人。

📌NOW直播片段中同款風褸
20:40:18(05:40:35.187)時左邊畫面中紅綠燈下方二人身穿綠色長風褸、黑色長褲、黑色背囊。PW62指由於畫面拍攝上環情況,所以在800小時觀看片段期間沒有留意到該人。
PW62指二人風褸同樣較挺身,但畫面顯示的顏色不同。截圖為P57(NOW)_PW62_D16_001,圈出二人為001A。

PW62指畫面中無法辨認二人的背囊有沒有背囊套,又不知道二人是否與早前有線新聞片段中二人相同。

PW62不同意無法排除現場或附近有人與A16穿着相同或相似的裝束裝備,指A16外型衣着裝備組合獨一無二,指稱的A16組合相同所以排除其他人可穿着相同裝束(按:邏輯不明)。
PW62同意上述說法只限於其可見的畫面,但仍排除世間一切可能。

🌟總結:無論問咩都會加只有片中人外型裝備吻合

📌揚聲器
揚聲器並沒有被檢取,因此PW62沒有見過相片或實物,但不同意揚聲器對指認A16沒有幫助,指A16被捕片段中可見相同揚聲器在附近地上。PW62同意當時沒有任何人管有,不能肯定為A16所有。

在書面口供上只提及觀看片段期間不斷翻閱本案相片複印本,及藉複印本內容與片段作對比,沒有提及曾使用任何被告人被捕後片段作對比。PW62同意沒有仔細寫,但指被捕前後片段為同一影片,因片段包括被捕後,所以「互相比對」有此意思。

📌賴以指認A16的衣着及裝備
被捕前畫面中,口供紙上對「頭盔」只形容為黃色,從沒有提及淺色或銀色邊;「風褸」只形容為綠色長外褸/外套,從沒有提及長度覆蓋臀部、後方有帽、衫尾開叉;「波鞋」只形容為黑色,從沒有提及鞋底顏色或鞋底前後腳掌位置斷開;「背囊」只形容為黑色,從未提及背囊被任何物品覆蓋;「眼罩」從沒有提及任何顏色特徵;從沒有提及「防毒面具」及「揚聲器」。

以上書面口供沒有紀錄的事項在記事冊同樣沒有紀錄,在庭上作供時首次提及,但PW62堅持觀看片段的800小時期間有留意到上述沒有紀錄的特徵,認為細節在附件截圖可見,認為在口供中可概括描述便足夠。PW62同意控辯雙方在附件截圖不一定可看見所有沒有列出的細節,但指足夠辨認便足夠,毋須寫清楚細節。

製作口供共花24日,PW62指不知自己描寫細節需時,由於有許多片段可能要寫很多。PW62不同意為節省時間所以沒有紀錄,又不同意當時沒有留意,而是在庭上看見相片冊P28及P29時描述,又不同意根本從未見到,但有人提示自己需要提及上述細節。

PW62不同意自己庭上作供不盡不實,不同意片中人只是可能為A16,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片中人必然為A16。

- 早休至1140 -

🌟避席申請後一兩天的平靜似乎已悄悄消逝
大嗌:「佢咪答咗你囉」「等陣先你讓佢答好冇呀」「我冇講嘢喎,我冇發過聲」
The Art of Instagram Captions: Writing Engaging and Authentic Descrip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