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4: *(14)
A22: *(15)
(被告編號或有調動)

控罪:
(1) 暴動
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餘被告上次提訊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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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控方合併控罪書,而涉案的另一名被告是日仍然缺席

‼️兩名被告認罪,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有「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而當日警務處處長並無接納任何遊行通知。

1300-1400時有示威者於銅鑼灣聚集(遊行起點位置),警方警告無效,示威者沒有散去。

1545時約200-300名示威於政府總部外聚集堵路,佔領夏慤道行車線,期間與警方對峙,以傘陣作遮擋並投擲汽油彈,在太古廣場外天橋底亦有人放火。在寡不敵眾情況下,警方撤退。

1620時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眾集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期間亦有使用雷射筆及彈弓。警方警告後發射催淚彈,有人四出淋熄催淚彈,警方隨後派出水炮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繼續暴力行為,期間有媒體拍攝當日情況。

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集結,他們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警方警告後仍不散去,其中A14及A22個人行為被警方拍攝。

1647起 A14曾3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1625時A22以交通圓桶堵塞夏慤道,1647起3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兩名被告均穿黑色衣物及戴有口罩,而A22亦配備頭盔及背囊。

1648時,警方從政府總部停車場及緊急出口衝出驅散,示威者轉身逃跑。警方於夏慤道制服及拘捕被告,期間被告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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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休庭讓控方準備播放與案相關錄影片段,休庭期間被告保釋取消,需交由懲教看管

10:21 經法官指示後,控方選取4段與案相關片段於庭上播放

🔸片段1: 開源片段(約6分鐘,以2倍速播放)
顯示當日16:37-16:41 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投擲不少於3次汽油彈的情況,惟並不能確認兩名被告在示威者中,片段尾段可見警方以水炮車噴藍色水劑驅散

🔸片段2: CCTV
顯示當日16:20起不斷有黑衣人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有使用巨型橡筋作彈射器,其中16:47:59起拍攝到A14 3次投擲物件過程,16:48:49時A14 第三次投擲後,同一時間警方衝出並拘捕A14

🔸片段3: 警方片段
顯示A22左手持交通圓桶,堵塞夏慤道一條行車線,於16:47:31、16:47:45及16:48:12 顯示A22 三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

🔸片段4: GO Pro (約1分鐘)
控方向法官確認所擲物品為硬物,而事後政府總部玻璃破裂。片段顯示示威者收集並整碎磚頭,期後使用硬物擊毁玻璃

‼️被告同意片段中拍攝到自己,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皆為中學生,均無刑事定罪紀錄及於案發日被捕,口供已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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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開庭

📌A14辯方求情:
日前已呈交求情陳詞予法庭,A14年紀輕,辯方準備了精神科醫生報告,希望留待所有報告索取後再作詳細陳詞。若法庭要索取政府精神科醫生報告,希望考慮被告年紀不適合送入小欖。

📌A22辯方求情:
日前已呈交求情陳詞予法庭,A22年紀輕,希望法官重播片段3,可見A22於第一次投擲物品前,有人向A22遞上物件。而於警方衝出拘捕前,A22投擲後經思考已停止手上動作,退回後排。

法官指出:人並非機關槍,不會一直保持投擲,若非被捕,可能已部署下一次投擲,認為辯方不能足以說服法庭

辯方補充,A22首次接過物件時有遲疑,投擲時並未對自己的行為考慮清楚,三次投擲後感自己行為不正確,故退回後排,但同意第二、第三次投擲時並無人遞上物品。

辯方求情偏重反省,指A22於事後有主動向社工求助,因情緒問題要服藥,求情信亦正面,希望留待所有院舍報告索取後再作詳細陳詞。若法庭要索取醫生報告,亦希望考慮被告年紀不適合送入小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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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短暫休庭向懲教查詢索取精神科/心理學家報告安排

11:23 法庭查詢後,指若索取精神科/心理學家報告被告無可避免地要被送往小欖精神科中心,對年紀較輕被告不理想,若控方不質疑辯方提供的醫生報告,法庭亦不堅持索取相關報告

11:26 休庭讓控方索取指示

12:04 控方指不按納辯方醫生報告,希望獲政府醫生確認,法庭決定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期間需於小欖精神科中心還柙

證物處理申請表已存檔法庭,手機可歸還被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093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再作進一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及精神科醫生報告
‼️被告需送往小欖並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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