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求情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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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蕭國辰大律師代表。

進一步求情:

辯方同意縱火一般是判處4至5年的監禁。但本案不涉及生命安全,因此比其他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且被告人不知道犯罪計劃,例如汽油彈怎樣用等。此外他只是運貨角色,非如主腦般指使他人等或計劃,例如沒有證據指被告人知道物品會運去那裏。

辯方強調教育大學附近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指出這些汽油彈與傷害警察或破壞社會有關係,因此本案不一定與社運有關。

辯方指出被告人開始運貨(宿舍運至空礦地方)後不久已被截停,故難以判斷他用汽油彈做甚麼,也沒有證據指汽油彈會用以擲向警車,即使汽油彈在被告人與男子乙搬運期間爆炸,被告人的參與度有限。

綜括而言,被告人在本案中危害生命上的角色很有限,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較低刑罰,並斗膽希望判處2-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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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歐陽巽𤋮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簡短回應:

控方引述1999年和2019年的案例,強調法庭在判刑時要先考慮角色,再決定量刑起點。若被告人的角色較次要,理應罪責及刑罰也較輕。

李慶年法官重視「夥同犯罪」在量刑時的重要性,並表示會在判刑時特別強調主腦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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