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柙逾18個月

控罪1:串謀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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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指縱火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以社運案件而言主流意見為4至6年的監禁。而若是涉及到汽油彈最少監禁4年。

法庭不同意本案是非社運案。在2019年10月20日前,香港曾出現多次非法集結及暴動事件,有人不時利用高等學院以策劃上述事件。而且男子甲和男子乙在沒有口罩令下帶上口罩或策劃活動,因此本案與社運必然存在關係。

法庭指出本案的縱火控罪集中在損壞財產,不是人命傷亡。但在參考了CAAR1/2020和CAAR12/2020等案後,法庭強調縱火是嚴重的罪行,若發生在人煙稠密的香港會導致嚴重的人命和財產損失。因此必須要判處長的及具阻嚇性的判刑以保護公眾及財產。

法庭指就縱火罪作判刑時需考慮被告人的動機,實際造成的傷害,潛在風險,計劃規模等因素。法庭亦參考了過去1年有關縱火案的案例,即DCCC890/2019,DCCC333/2020,DCCC161/2020,DCCC334/2020,DCCC182/2020和DCCC177/2020案,這些案件均是以4至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在社運期間,但現場沒有暴動,加上被告人角色較次要,因此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若是主腦,會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因素:

法庭指本案有40支汽油彈及2支打火機,數目不少,甚至可稱整裝待發,若有人使用,會對財產損害帶來風險;若汽油彈在職員宿舍爆炸,會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認為出現的風險低。即使如此,因本案的40支汽油彈與整體非法的暴力運動有關,法庭會加刑3個月至4年3個月監禁。

減刑因素和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後決定扣減3個月至4年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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