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23粉嶺

D2:15歲少年 🛑已還押21日

控罪:
(1)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17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 x 3米牆壁、2部閉路電視、1把抽氣扇、2塊告示版。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縱火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控罪詳情指D2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2號鋪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2米乘3米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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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上回審訊時,在練錦鴻法官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本案押後至今天判刑‼️

上回認罪及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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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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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補充:
辯方再呈上4封求情信,分別由中學校長及3位老師撰寫。校長及老師支持被告及希望被告盡早重返校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而且被告與同學的關係良好。

關於背景報告,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均是正面及反映適合被告。辯方律師已向被告解釋各項報告內容,被告同意及明白內容。根據報告內容,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均有位置讓被告入住,但懲教署署長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被告。

被告於還押期間進行會面時,有禮貌及合作,亦承認因結交損友而作出此行為,犯事時沒有考慮有刑責問題。會面體現出被告已有強烈悔意,亦有反思自己的行為。被告希望繼續讀書,照顧媽媽及家庭。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家庭亦會盡量支持被告。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接受賠償令,有強烈悔意,希望法庭判處懲教署所建議的勞教中心。控方申請由被告支付全數賠償,法官表示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其中一位,控方表示可將賠償減半,即$7750。

📌判刑概要:
法官讀出案情後,提及縱火是極其嚴重的罪行,考慮到香港的居住環境以及案發地點在民居,以及2019年香港處於極動盪的時期等等,表示不會只考慮被告年輕而輕判。法官又藉此批評「所謂學者、政客、甚至稱為時代的代言人」慫恿他人干犯罪行,強調年輕不可作藉口。法官又指報告中感化官表示被告有一定的政治取向,被告是心智成熟的人。法官表示考慮以上種種,應判處三年監禁。其後又表示本案不適合判處感化令,需要判處更為嚴重的刑罰,認為被告在行動中有清楚的政治取向,權衡所有,判處勞教中心比較可行。

(直播員按:聽到判處三年監禁個刻,真係畀練官嚇死又嚇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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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法庭就2項控罪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2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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