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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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2

C5有線新聞片段04:41:14時截圖為P57(icable)_PW62_D22_004。

📌黑色鞋
指認為A22的片段中提及該人穿着黑色鞋,鞋底為白色,PW62同意在當日影片中普遍,在有線新聞04:29:12時左邊畫面可見至少三對鞋為黑色鞋身白色底,另有一對有白色圖案,同樣身着黑色衫褲。截圖為P57(icable)_PW62_D22_005。
甚至在同一片段干諾道西較早前的畫面02:26:50時同樣許多人穿着黑色鞋身白色底的波鞋,截圖為006。

- 休庭處理少少檔案命名問題 -

在影片中的所謂A22有辨認價值的裝備只有頭盔、防毒面具、灰色圍巾,PW62不同意指所有物品都有識別價值,但同意衫褲鞋在當日現場非常普遍。
PW62不同意所謂的A22只是有可能是A22,聲稱自己肯定該人是A22。雖然未曾見過所謂A22的面貌,又不知道其性別,但PW62稱基於相同衣着裝備肯定其為A22。

📌口供中未被使用的資料

在口供中未被使用的撮要(gist)截圖在完成口供後一次過交予9637,PW62同意為調查工作的一部分,同意為一般做法,但稱沒有明文規定要呈交在口供中未被使用的資料,認為將調查結果交予調查警員不一定要在記事冊或調查報告紀錄,個人認為沒有需要作任何紀錄。PW62指調查成果已在口供陳述,毋須記錄。

2014年加入警隊以來,PW62知道案件中除控方依賴作檢控資料外,控方亦需提供未被使用材料,知道800小時觀看影片的筆記及交收紀錄均可成為控方依賴材料或未被使用材料,PW62觀看影片的撮要和交收資料均沒有作任何紀錄,PW62不同意自己處理粗疏,但承認忘記將未被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的實際日期,亦沒有向案件主管匯報,迴避沒有任何紀錄支持交收的說法。

2019年10月21日1806時在記事冊有關於觀看錄影片段紀錄「overtime duty due to HKIRN19000292 conduct video review and gist for court purpose」,PW62同意從記事冊上可見當時知道資料將在法庭上被使用,亦知道撮要會成為使用或未被使用材料,PW62指gist大部分已成為口供附件,小部分存放在USB交予9637,內容包括被告人被捕時出現的畫面截圖。
2019年10月13日1215時有一模一樣紀錄,PW62辯駁意思為當時所做的工作,並非當日所作的某張截圖。
觀看影片時沒有作筆記只有截圖,稱截圖上有所有所需資料,甚至7小時長的片段都無需記錄哪個時段需要深入觀看。
PW62不同意觀看影片的800小時曾製作許多沒有交予案件主管的協助資料。
PW62同意文字紀錄上無法展示指認被告人的步驟、工序、方式去達致庭上作出的結論,但不同意文字紀錄為其工作要求。

- 休庭至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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