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1806時在記事冊有關於觀看錄影片段紀錄「overtime duty due to HKIRN19000292 conduct video review and gist for court purpose」,PW62同意從記事冊上可見當時知道資料將在法庭上被使用,亦知道撮要會成為使用或未被使用材料,PW62指gist大部分已成為口供附件,小部分存放在USB交予9637,內容包括被告人被捕時出現的畫面截圖。 2019年10月13日1215時有一模一樣紀錄,PW62辯駁意思為當時所做的工作,並非當日所作的某張截圖。 觀看影片時沒有作筆記只有截圖,稱截圖上有所有所需資料,甚至7小時長的片段都無需記錄哪個時段需要深入觀看。 PW62不同意觀看影片的800小時曾製作許多沒有交予案件主管的協助資料。 PW62同意文字紀錄上無法展示指認被告人的步驟、工序、方式去達致庭上作出的結論,但不同意文字紀錄為其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