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4金鐘 #審訊 [1/2] [1/1]

👤 D2:黃(18)
(D1日前認罪,現還押索取報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2020年5月24日在添馬公園管有一把摺刀,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
今天審訊程序完成盤問:
PW1 偵緝督察(灣仔反三合會行動第2小隊)— 吳以諾(音)
PW2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李泳麟(音)
PW3 高級關員(拘捕截查D2)— 蔡韋滔 9929(音)

因公平性而言,不傳召PW4-5(兩名截查拘捕D1警員)。
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沒有中段陳辭,表面證供成立。
————————
📌辯方結案陳辭
(1) 環境
案發的添馬公園沒有示威,亦沒有人叫口號。公園沒有圍封,市民可自由出入,辯方指出有菲傭在野餐,市民在正常散步。在PW1供詞中,當日發生刑事罪行的地點為銅鑼灣及灣仔一帶,跟添馬公園有距離,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或將會參與示威活動。

(2) 衣着裝束
被告並非穿黑色衣物,當日身穿深藍色恤衫。隨身斜孭袋亦沒有可疑物品,例如護目鏡、防毒面具。

(3) 多用途工具(摺刀)本質
並非攻擊性武器,有很多合法用途,例如開啤酒瓶。摺刀亦不是重,或大件物品,因此隨身攜帶是合理的。

(4) 截停前後的行為
沒有示威或呼叫口號。

(5) 警員接近後的反應
被告站起來,以均速步行離開,並非跑走。當警員要求被告停下時,亦有配合搜身,沒有嘗試拿出「多用途工具」並丟棄。

(6) 被告沒有過往刑事定罪紀錄,犯罪傾向性較低。
————————
案件比預期更早完成,法庭取消5月20日的審期。

押後至 2021年6月16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 裁決。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