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22中環

A2 梁 (已還押約3個月)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暴動。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責的警長58747。

案情摘要:
當日學生力量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支持西藏維族維權的活動,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於案發時,一名戴上黑色口罩的示威者將國旗從旗杆扯下並拋在地上,期後肇事者逃去。警方到現場撿取國旗後正打算離開時被包圍,有示威者推撞警員,警員隨即展開追捕及制服,約50名示威者集結並包圍警方,示威者向警方拋擲水樽及硬物,期間有人試圖搶犯。被控人跳向警長58747並雙手推開警長,意圖協助被制服的A1逃走及後被制服。

被告人認罪,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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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1. 被控人主動向信義會尋求輔導
2. 本案涉案人士沒有使用汽油彈
3. 兩項控罪於同一時間及空間發生

李俊文法官認同本案的規模、使用的武器及維持時間屬於輕微程度。李官引用梁天琦鄧浩賢案,指出涉及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而本案的襲警目的在於協助其他示威者離開。李官同意最後會整體量刑,並命令兩項控罪同時執行刑期。

📏判刑:

李俊文法官認為鄧浩賢案較具參考價值,鄧案比本案明顯嚴重得多。李官有以下觀察:

1. 本案突然發生,案發前只是維權的公眾集會,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犯案並非事前安排。

2. 本案規模比鄧浩賢案輕微,涉案只有50人或更少。周日發生對公眾滋擾更少,案發時間只維持20分鐘,激烈行為也只維持約1分鐘,投擲的物件也只是空水樽,而非磚頭或燃燒彈。

3. A2雖然是前線示威者,他並非帶領角色或鼓勵他人犯案,法庭接納他一時衝動犯案。

控罪1:
李官以4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干犯襲警罪而上調2個月,最終以45個月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30個月。

李官引用楊家倫案,指出上訴法庭同意法庭判刑時有酌情扣減刑期的空間,李官認同被控人一時衝動犯案,獲家人支持及主動向外展社工尋求協助,酌情再扣減2個月,因此最終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4:
李官認為本案比上訴法庭覆核案件龔逸勤更為嚴重,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法庭判處被告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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