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110荃灣
🕝14:30

馮(18)

修訂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00章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罪成🔴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入境條例(17c(2,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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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二的中英版本控罪條文加上判罰描述,即是文件字眼上的修改。
在修訂控罪後,控方不要求重召證人,被告就兩項控罪亦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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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控方傳召2名證人皆是警員。
PW1警員19253是負責拘捕被告時的警員。
PW2是高級督察洪偽敬(同音)。

他們作供時,講述事發當時的社會狀況,及周遭環境。那時是社會運動熱次時期。
1625時在荃灣大河道天橋外,案發時年為17歲的被告,被軍裝警員截停並搜查背包,搜出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是暴力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和工具。當時 被告亦未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辯方不爭議上述證供。
爭議點:背包不屬於被告,被告是拿起背包時誤取他人背包,直至被警員截查時才知並非屬於自己,亦不知背包裏的物品。
至於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告指銀包前一天遺留在叔叔家中,指稍後約好叔叔在附近交還,可是在路途遇上警民衝突,未能會合叔叔。

另一個爭議點:有沒有誤取他人背包,如果誤取是真的,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會使用物品的意圖。
如沒帶身份證是真的,被告亦沒合理辯解。

被告沒案底,犯罪傾向低,作供可信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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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PW2是指揮官,1300時進行白浪者行動,是由2019年六月開始防止暴力衝突的行動。當日是星期日,多區有遍地開花的示威活動
荃灣執。
PW2於1300時開始當值,多次出勤。1400時到西洋角道協助衝鋒 隊,處理刑事損壞案件。1500時於荃灣大會堂與荃新天地處理另一宗社運案件。
隊員送2名被捕人士上車時,在天橋上的人叫囂,扔磚,令警車凹陷。
1600時在荃新天地和大會堂當值。
荃新天地100米附近,整條沙咀道 都被設置雜物,造成路障,對出天橋有示威者吶喊和拋磚到馬路上。

PW1指事發時,有三隊衝鋒隊在場。1530時在港鐵站外天橋收到通知,較早有前大型示威及破壞
,為防止天橋的人聚集與拋雜物阻路,所以到達現場。
1625時在天橋看到被告在前方十米迎面而來,被告看到PW1後突然轉身。PW1認為被告形跡可疑,所以上前追截。在被告面前搜出證物p2-8。被告在調查下保持緘默。PW1相信被告是早前參與示威活動的人,意圖用打火槍傷害別人,所以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企圖作非法用途罪名拘捕被告,由於被告稱沒有帶身份證,所以亦用未能出示身份的罪名拘捕。
PW1見被告東張西望,看似想逃走,於是在得到上司同意後,為被告索上膠手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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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被告現在是18歲學生,與親戚同住,被告每星期日會與家人見面一次,事發當天約了家人到太子吃飯。
1430時在家出發到荃灣地鐵站,想拿八達通入閘時,才發現銀包 不見了,稍後約了去叔叔家吃飯,銀包裏有身份證,八達通。由於被告珍惜與家人見面機會,又不想遲到,所以沒有立刻到叔叔家取回。
被告購買單程證,當時背着背包,內有一件風褸,一瓶水,於午膳時放了一本厚書入內。
1330時獨自返回荃灣,知道叔叔去荃灣廣場會合一名親戚,所以沿荃灣鐵路站出口天橋,步去荃灣廣場,在荃新天地遇到警民衝突,所以停下腳,向欄杆觀看,把背包放在地上。
被告致電叔叔,指有少少亂,叔叔叫被告盡快回家。被告掛線後,見警方推進,愈來愈接近,現場變得擠迫,身邊的人亦離開 ,現場混亂,被告在地上拾起背包後離開。
在地皇廣場外,有防暴警及一些人,被告認為有衝突,所以調頭走打算歸家。其後被警員截查,此刻才發現背包不是屬於他,被告有告訴警員指背包不屬於他,但現場嘈吵,不知警員有沒有聽到。警員有要求出示身份,被告回應喺阿叔度,阿叔喺附近,但警員不理,並把被告帶回警署。被告沒再解釋,因想索取法律意見,在現場亦沒解釋。
被告指自己不時會誤取物品,例如同學的筆袋書包,事發時誤取的背包與自己本來的背包顏色與款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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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沒看見地面情況 。
被告的供詞不合情理。
被告行走時遇到警民衝突,所以停下來觀察何事,背包放在地上,因為附近也很多人把背包放地上,被告不想混亂,所以把背包放到腳前,可知是駐足觀看。
背包的外型,體積,重量相若,即使在現場混亂,身邊的人離開也好,被告是把背包放在腳前特定 位置,以免他人拿錯。
但他人的背包是放在被告腳前,如當時在腳前的背包被取走,被告必然會發現在特定位置的背包不見了 ,但被告指沒有為意有人誤取。

他發現被誤取背包後,即使對PW1指背包不屬於他,PW1不理會 ,當時被告不知PW1有沒有聽 到,因現場嘈吵,被告說話的聲浪又不大。看到PW1沒理會,被告也沒再說。
但法庭認為,即使被告聲量不大,亦足以令PW1聽到。因為PW1在盤問下,指被告未能出示身份證,當時有問被告名,身份證號碼,被告有回答,其後PW1致電署確認。既然PW1能聽到這些資料,為何聽不到被告指背包不屬於他。PW1在現場有調查被告物品,有問到用途,當然必然會留意被問者的回應,又何會聽不到其他回應?

被告在搜查與調查後,才發現背包不屬於他,指PW1不理,相信是PW1沒有聽,但被告不再嘗試解 釋,如想PW1確實聽到,其實只要再說一遍就可,但被告任由PW1誤會。

當時有暴力衝突,有人叫喊,向警車拋磚及作出不同刑事損壞的行為。
PW1去巡邏,防止暴動發生。被告背著證物p1背包,內有證物p2-8,一看到PW1就轉身逃跑。
被告行使基本權,沒任何回應,在PW1要求出示身份證後,被告指沒有帶。
法庭相信p2-8是屬被告,被告亦知上述物品在p1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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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證供🔎
案發日期是大三罷前一天,是社會運動高峰期,常有衝突發生。
現場秩序混亂,有人拋雜物出馬 路,作出刑事損壞行為,從行人天橋扔磚,令到警車凹陷,向地面正進行掃蕩的警員叫囂。
被告在現場帶了火槍等工具,也管有一堆保護裝備,與一般示威者裝備相同,相信是帶同物品與同道中人一起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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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出示身份證📰
如果被告的辯解是真,亦不是入境條例中的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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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法庭全盤否認被告證供,
🔴全部罪名成立🔴

被告沒案底,下一次求情主要圍繞家庭背景。
關於未能出示身份證的控罪,辯方指被告是初犯,是學生,收入不多。在警員調查下,無掩蓋事實,沒有拒絕提供身份證號碼,有提供真名真身份證號碼給警員核實。辯方希望以數百元作罰款。

證物p1-8充公,p11(2張地圖)由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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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判刑,還押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報告‼️‼️‼️‼️
(手足一直頭垂垂🥺離開時亦沒有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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