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501沙田 #審訊 [1/3]

上午進度
下午審訊

D1 曾(霸氣哥), D2 梁, D3 連, D4 楊 (21-45)

控罪:
在2020年5月1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3樓,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 違反限聚令,分四張傳票)

D2, D3 & D4 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無條件釋放,D4提出訟費申請,法庭批准

D1的審訊繼續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小隊指揮官

傳召PW2 WPC 11503 林錦鶯(音),觀察被告和向佢發出傳票

因應減少左被告和證人,預計審訊今日完成

13:10 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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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香港法例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在2020年3月19日頒布,規定在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7日,不得多於四人聚集。
2. 在2020年5月1日,女警員17503向被告發出599G罰款傳票
3. 女警員劃咗一幅草圖P1
4. 警方拍攝嘅片段,燒錄成為光碟P2,4張截圖P3(1~4)
5. 被告無定罪紀錄

傳召PW1黃仲賢督察(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當日任PTU F連第3小隊副指揮官,穿防暴裝當值,總區指示到新城市廣場作高調巡邏,大概中午到達,有超過一約在19:00時,總督察指示,由連城廣場四樓去新城市廣場四樓,進行掃蕩,目的係圍封中庭圍欄,去到一條由三樓上四樓的電動樓梯位置,驅散示威者和記者,期間有人嗌違反國安法嘅口號,和鬧警員,睇唔到有幾多人,聽聲起碼有過百人,好似去咗演唱會一齊唱歌咁。

初步圍封之後望向3樓,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身穿棗紅色衫,不斷舉手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但見到5樓或以上嘅人跟住嗌,確實字眼唔記得,係當時流行嘅口號,唔知佢點解郁手(證人示範舉起右手,向上伸展再放下),唔知佢向咩人揮手,之後大隊長指示撳停3樓到4樓的電梯,沿電梯落3樓,截停嗌口號嘅男子,當時只有大隊長、PW1、17503和時沙四人,男子對抗,反問點解截停,剛才佢違反限聚令599G(大隊長講),佢繼續反問,大隊長叫17503畀警告,男子情緒激動,隨後好多防暴同事過嚟幫手,圍封現場,封咗3樓中庭中央部份,答唔到現場有幾多人,因為注意力集中在男子身上;PW1在庭上認出被告。

11:26,睇片段截圖P3(1),時間係當日19:07:29,影住新城市廣場3樓中庭;P3(2) 19:08:20,警員17503落樓梯去3樓,被告在相中間舉高手;P3(3) 19:08:46,17503正在警告被告,P3(4) 19:09:02,相片中間係17503 與被告,PW1在被告右邊。

11:34 📍辯方盤問
詢問PW1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有無封咗出入口,證人表示只能回答火車站的出入口,其它唔肯定,同意無收到指示要封出入口,只係收到指示要掃蕩示威者和記者,圍封中庭,聽到有超過100人叫喊,後來見到被告叫囂,佢指住5樓嗌,聽到5樓以上嘅人跟住被告嘅節奏嗌;停電梯,截停男子,被告反問點解截停,自己無違反限聚令,身邊無其他人,圍封3樓中庭,範圍內只得被告,無其他人,亦無其他人被檢控。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先係有警員指被告擾亂公眾秩序,後來改為違反限聚令(唔同意);當時3樓中庭有好多人,有疑似記者,有途人,有在商場購物人士(同意);被告一個人在中庭身邊無其他人(同意),被告無同現場人士交流(唔清楚);無叫口號(唔同意);無嗌港獨或違反國安法口號(唔清楚)。

11:49 無覆問,PW1作供完畢。

裁判官詢問控方,證人已經同意被告係一個人,控方嘅控告基礎係咩?主控:被告初頭係得一個人,係來引來其他人聚集,犯限聚令。小休。

12:27 開庭,處理第四被告的訟費申情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被告經勸喻後都唔離開,自招嫌疑,法庭可以參考控罪書或者傳召證人;裁判官的簡單裁決,第四被告獲得不提證供起訴,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自招嫌疑,控方確認閉路片段電視無影到第四被告,要求參考控罪書,法庭單憑控罪書不能確定被告是否自招嫌疑,不能裁定自招嫌疑,頒令批准訟費申請。

傳召WPC 11503 林錦鶯(音)

⚙️控方主問
2020年5月1日以防暴裝當值,執行踏浪者行動,做高調巡邏,崗位係大車守衛,全程跟着PW1,14:36到達新城市廣場附近,無入到去,19:00入去商場,到4樓中庭,去到3樓與4樓之間的電梯,見到3樓中庭有一名着住紅色衫嘅男子叫囂,聽唔到佢叫乜嘢,在扶手電梯觀察,男子不斷叫囂,向4樓警察叫囂,因為現場好嘈,聽唔到,4樓有警員,有市民圍觀,有人叫囂,唔知邊度叫,3樓和4樓各有約40人,見男子向警員指罵叫囂,撳停電梯行落去,去到佢面前發警告,內容大約係違反599G,請即離開否則票控,佢無反應,亦無走嘅意圖,要求出示分身份證作出票控,PW2在庭上認出被告。

PW2睇相,P3(1):指出被告在相中左下角,舉高手,有人圍住佢叫口號,有人影相;P3(2):被告在想中近右邊中間,舉高手指向4樓警員,證人在電梯頂;P3(3):被告在相中間,證人企在被告正前方,當時被告講做乜衝落嚟,有警司叫證人警告599G;P3(4):被告在相正中間,證人在被告正前方,背向鏡頭,正在發599G警告。

點解向被告發傳票,因為觀察到被告參與聚集,有動作指罵警員,有份叫喊口號,其他人跟隨被告嗌口號,成個新城市嘅人都叫;呈上證人畫嘅草圖P1,係新城市廣場,證人觀察的位置,被告位置和被告被票控的位置。

13:00 📍辯方盤問
當晚19:00時,新城市廣場無封鎖出入口,目測中庭大約有30-40人叫口號,唔能夠確定邊度嗌,該男子指罵警員,動作激烈,不似是善意對話,聽唔到講咩,只係觀察神情和動作,落樓時有一班穿反光衣嘅人為埋,未落時佢哋在四周圍影相。

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是證人的回答):
被告係一個人到達新城市廣場(唔清楚),在中庭佢身邊無同行嘅人,一個人企喺度(同意),一個人向上指罵(同意),佢同同層嘅人無互動(有人向佢影相,有人望向佢),避告無嗌口號(唔清楚),有警員話被告在公眾地方做擾亂秩序行為(無印象),封鎖線內只有被告被票控(同意)。

13:10 無覆問,休庭,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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