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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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調查本案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繼續盤問PW64

📌其他文件
早上指「截圖中被捕人容貌已在其他文件中出現,PW64自己認為資料不重要」,PW64指其他文件並非17534的口供,而是轉介至區域法院的transfer bundle及additional evidence(AE bundle)。PW64指印象中該批截圖來源包括香港獨立媒體,但沒有作出任何紀錄該批截圖與哪些截圖重複。

📌從未發生過
PW64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任何USB或截圖交予自己,亦不同意17534從沒有將所謂初步撮要交予自己。

📌不誠實
在審訊開始至被要求離開法庭期間一直在法庭內,期間有聽到不同證人的證供,PW64知道控方有紀錄審訊過程,但自己沒有參與撰寫。
PW64否認自己知道17534在庭上的作供,否認自己證供需要配合17534的供詞,否認17534曾提供截圖及自己刪除截圖的證供全屬虛構。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64

📌檔案細節
PW64稱不記得17534給予的拘捕後時段截圖放在多少個Word檔案,檔案名稱不記得,但稱記得Word檔案內沒有文字描述。

📌判斷截圖重複
PW64同意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本案文件由PW64負責整理,期間有看過每份口供及附件,因此當時可以肯定截圖有沒有重複。

PW64稱不知道當時刪除多少幅認為重複的截圖,印象中少於10幅。認為重複的截圖是指畫面顯示同一被告人,不同意由於自己並非辨認本案被告人方面專家,所以無法確認被刪除的截圖中是否拍攝本案被告人。

📌「撮要」
PW64同意自己有翻看過警員書面供詞,記得17534在書面供詞中提及「撮要」,但在審訊開始前從未查問其口供中提及的「撮要」在哪裡,指自己理解「撮要」意思是其附件截圖。

17534在提及「我會將相關被捕人出現的事宜作初步紀錄作撮要」後寫道「我現敘述及詳細紀錄被捕人於以下五段新聞片段出現的事宜」,因此清楚不可能混淆「撮要」為一份獨立文件,PW64堅持在自己的理解,「撮要」即為附件。

PW64曾負責錄影會面紀錄,同意期間會視乎內容記錄重點,自己亦曾紀錄重點,會面紀錄即使有謄本亦會披露會面重要紀錄予辯方,PW64不同意因此「重複便無需保存」原則不適用於控方向辯方披露情況。

📌資料復原
PW64指去年已清空USB內17534給予的檔案,但知道電腦鑑證有可能重獲開啟、刪除、改動檔案的紀錄。

📌在庭外觀看平板電腦
上星期得知可能作證後,PW64承認離開法庭時有在法庭外房間觀看平板電腦,但否認是數分鐘內,而是獲告知要離開法院返回辦公室後,等候車輛接送期間有使用平板電腦。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64

📌錄取口供
PW64同意作為調查警員職責包括向涉案警員錄取補充口供,包括(1)要求相關警員在顯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的地圖上標示制服被捕人位置,及(2)如有的話向相關警員播放顯示自己及處理的被捕人士,播放片段的話通常亦有截圖。

📌錄取口供需時
調查報告第8至9頁中,第8頁下方為2019年10月15日0700時開始當值紀錄,以後除1040時記項外,均是PW64替相關警員錄取口供。至第9頁1235時亦開始向另一警員錄取補充口供。

0700及0715時是替不同警員錄取口供的開始時間, #陳仲衡法官 質疑第一份口供「15分鐘錄完一份口供?」,PW64辯稱該份口供只是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第二份口供並不一定是在0745時完結,或許更早。

辯方指出18644口供開始時間在口供上寫為0735時而非0745時。
為23185及24309錄取口供不超過20分鐘,因兩份口供只要求相關警員在地圖上標示位置,而口供是電腦撰寫,兩份口供相當部分雷同,是預先打好,警員個人資料及作補充口供是預先寫好,聲稱無法確認「提供一幅地圖⋯」部分是否預先寫好。
#陳仲衡法官 質疑「有冇嘢唔係打定㗎?」

📌口供中的辨認
在PW64錄取的口供中,從沒有警員在播放片段中無法辨認自己。PW64同意在相關警員從播放片段中認出自己前PW64已就片段作出辨認,而PW64所有辨認與相關警員的辨認相同。

- 午休至1555 -

📌口供事前已寫好
展示2019年10月15日0735時為警長18644 歐陽錦慰(PW43)及警員17040 繆益倫 (PW49)的補充口供

兩份口供第2段內容字眼及字數大致相同,第3段起首「我於上述地圖上以A記下警察防線之位置」亦完全相同。18644尾四行及17040尾三行「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亦完全相同。
PW64指是以自己方式理解該警員說話的方法撰寫,否認是事前已準備好。

17040 繆益倫 書面陳詞中「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嘅身穿『當時身穿』」4個字並無意義,PW64指「身穿」兩字是「打多咗啫」,可能 繆益倫 並沒有重複。同意 繆益倫 有複讀簽署,否認沒有發現重複是因整份口供為PW64提早準備好,17040 繆益倫 只需簽署。

至於18644 歐陽錦慰 口供中提及身穿及配帶的8樣物品,PW64否認8樣物品是預先準備好,但不記得是否 歐陽錦慰 自己講,但指8樣物品描述並非來自自己,而在場只有 歐陽錦慰 及PW64,但又無法確定描述是否來自 歐陽錦慰。

覆問PW64偵緝警員9637 賴綺婷

PW64指調查報告內沒有任何紀錄關於 陳超勁 觀看片段搜證的工作。
當時小隊只有兩隻USB, PW64無法從小隊USB中確認其交出的USB。

🌟PW64突然自己提出USB曾送往維修,已因損壞而銷毁

離開法庭後使用平板電腦觀看YouTube,PW64聲稱與本案無關。

PW6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完成餘下兩個證人後,將處理(1)陳超勁 證供交替程序、(2)紋身、(3)剔除證人證供的申請。

#陳仲衡法官 「突然間諗」本案有辯方的辯護方向為「當日沒有暴動」,但同案有被告人承認控罪,認為兩者有衝突,「你考慮過你決定啦」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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