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判刑
👤梁(65) 🔥 (#1118中環 非法集結) #郭憬憲大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0942 開庭

速報:量刑起點7個月,開審前一個工作天下午認罪,獲21.4%扣減🤷‍♂

被告被控香港法例第245章18(c) 條,於2019年11月18日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昨日郭大律師於求情時提及下列或有助減刑因素:
1. 當日示威者大部分並非穿著黑衣,不能夠達致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作用。
2. 現場參與人數約200人。
3. 示威者雖然有於馬路上設置路障,但沒有出現暴力情況,亦沒有需要警方清場。
4. 郭大律師昨日指被告於1412時「手指指」的舉動是叫年青人回家。

同時辯方睇出下列案例:
1. CAAR4/2020 鐘家豪 案
2. CAAR5/2020 庾家駒 案
3. CAAR6/2020 袁志成 案

案情討論:
控方呈遞三段有拍攝到被告的影片,以及拍攝到畢打街、干諾道中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CCTV片段拍攝到當日1230時開始至1430時該處皆被示威者佔據,交通無法通行。加上片段亦顯示示威者多次前後移動,裁判官應該此「顯示示威人數遠遠超越控方brief fact所指的200人」。

關於郭大律師指被告以至其他示威者沒有著黑衣故無法隱藏身份一說,裁判官認為當時並未存在「新冠肺炎COVID19」,加上示威者亦於沒有落雨情況下撐起雨傘,已經達至互相掩護、隱藏身份的效果。被告當日穿著深色西裝、口戴口罩,加上隨身攜帶兩個口罩,裁判官認為此已能夠隱藏身份,故不接納此「減刑因素」。

事發時為星期一的午飯時候,與被告曾經交談的「前線示威者」阻礙交通。被告於1426時亦對搬走路障人士指罵,「充滿敵意」。裁判官指自己休庭時觀看畢打街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不同時間點時身穿黑衣的示威者不斷往干諾道中路口與德輔道中路口奔跑。此與郭大律師指被告叫年青人返屋企的說法不符:
1. 被告攜帶的物品為一般「反修例非法示威者」的裝備,顯示被告為示威者一員。
2. 影片顯示被告戴上口罩、撐起雨傘,已為互相掩護、隱藏身份,更起「壯膽」的作用。
3. 被告指罵搬走路障的「熱心市民」,顯示被告為全程參與非法集結。

袁志成案上訴庭指需考慮公害、有否令公害加劇的因素等
(後補)

考慮因素:
(後補)

裁判官指此案比鐘家豪案嚴重,因案發地點為「經濟核心區」的中環(鐘: 擺花街)、時間為居水馬龍的星期一午飯時間等。

郭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腳傷故需要「可伸縮的行山丈」,裁判官指影片中顯示被告沒有使用行山丈、亦沒有使用手持雨傘借力,認為被告說法與「事實」「背道而馳、南轅北轍、自欺欺人」,不能接受此「辯解」。

判刑:

考慮到鐘嘉豪案、案發時為工作天等,以七個月為量刑起點。

考慮被告與開審前一個工作天認罪,據CACC418/2014及CACC217/2015 此階段認罪可獲20-25%刑期扣減。故此案被告獲扣減21.4%刑期🤷‍♂,總刑期為五個月兩星期。

裁判官最後以四字成語罐頭「勉勵」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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