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續審 [13/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0811黃埔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3) 管有爆炸品 (煙霧餅)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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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事宜
D4由 #陳姵妏大律師 代表,接替退任的 #黃永裕大律師 。

因為其中一隻證人手術後不幸生還需要休養,案件押後至今日續審。代表D2的曾藹琪大律師向法庭申請在控方主問後率先盤問證人,下午繼續到西九處理 #0728上環 暴動案。

陳廣池法官表示不會干涉曾藹琪大律師在西九處理的暴動案件,會儘量配合曾大律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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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傳召時任西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警員 12368 鍾天發 ,就處理證物過程作供。


接收屬於D3的雷射筆後進行簡單測試,確認可發射藍光。用一個細嘅證物袋入住,再放入大證物袋內。16261有一份筆錄文件,標注證物後在交收時讓12368核對,唔確定文件係咪每位AP一份,但確定每個證物袋都有標注物主。證人向主控確認證物相片册無誤…………

在2019年8月11日14:45至15:45,總證物員12368與警員16261交接4名被告的證物,將各被告的證物用獨立細膠袋包裝,按物主歸類分別放在4個100x60cm的證物膠袋內,12368表示無印象膠袋交收時有封口,但肯定不是貴重財物袋包裝。

🟡代表D1的陳德昌大律師質疑D1的護甲、背囊、頭盔等證物較大件,不能如警員12368所講放在100x60cm 證物大膠袋內,而且牠並無在記事簿交代00:05到02:00時由紅磡警署返過西九龍警察總部,頭盔護甲背囊斜孭袋放係自己位上面,其餘證物放入鐵櫃的過程。指出警署有多部電腦可以處理證物,由交接的一刻已經可以登記證物。

🔵 總證物員12368 不同意證物曾被其他警員接觸。因為要清晰整理展示證物,準備錄影會面整理後續工作,所以未能即時處理證物資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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