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求情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118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控方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
求情陳詞:
📌D2 的求情

D2 在案發時20歲,現年21歲,與父母、家姐、哥哥同住,今天家人及女朋友亦有到場支持。被告修讀數碼營銷高級文憑,剛完成一個學期。

今次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承認了控罪,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作扣減。被告犯案時主要由於目睹D1 突然被人壓倒在地上,狀態辛苦,因而一時情急選擇了錯誤的手段希望幫助D1。呈堂片段可見,D2 當時只是赤手空拳地打了警長的背部數下。P196同意事實中有描述了該警長的傷勢,但沒特別提及背部有傷勢,該警長亦於同日出院,可見傷勢不嚴重。

D2 中四至中六的班主任同時中文老師為他撰寫了求情信,形容被告瘦小,待人真誠有禮,品行良好,更獲取優點。被告患有讀寫障礙症,成績雖一般,但亦努力學習,老師形容被告是位好學生,從沒有任何暴力問題,此案件只是單一問題。

本案於2019年尾發生,案法至今承受著巨大精神壓力,學業一度停滯了2個學期。從信中可見被告深感後悔,更已還押了15日,希望法庭盡量輕判,為他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明白控罪嚴重,有機會面臨監禁式刑罰,惟即將展開新學期,被告希望不用錯失學期,能於9月1日新學年前重拾學業,未來貢獻社會。

————————
📌 D4 的求情

D4 在本案發生時16歲4個星期,現年17歲,為應屆文憑試孝生。被告與祖父母及妹妹同住,由姑媽長期照顧有加。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為社會事件氣氛高漲,年輕人易受影響。被告是沒有預謀下中途加入遊行隊伍,並走至港鐵站C出口,及後該位置的聚集演變成非法集結。以被告16歲的年紀,難以理解一場和平遊行轉變為非法集結所需面對的法律後果,當時選擇繼續留在現場是十分愚蠢的行為。

D4 的求情信有8封,由家人、校長及老師所撰。在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中,表達了對當天的行為後悔,當時只想表達不滿,未有意識到後果嚴重。在案發至候審期間,被告的家人、老師、社工和朋友不斷鼓勵他,對他不離不棄。被告對此感抱歉並感謝,令他認清自己是備受關懷,卻無其他方法去補償。被告承諾繼續會專注學業及文憑試,希望未來以正面的心態應對。

被告在過去一年多倍感壓力,今天嫲嫲、姑姐、舅父及嫲嫲亦有到場支持。家人在這段期間也更多的關心被告,家人在求情信中形容他是心地善良的男孩。

姑媽每次也陪被告到警署報到及出席提堂和審訊,開解地步,觀察到被告變得更為溫馴及更專注學業。家人承諾會繼續守護被告,培育他成為正直守法的人。在校長、中英文老師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正直、熱心助人,積極參與校務,也熱愛籃球,未來有意考取教練牌照。被告亦有盼未來投身社福界、醫護界,貢獻社會。學校及家人對被告關於未來的規劃十分支持。

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在港鐵站C出口的非法集結只是維持了數分鐘,而該非法集結是由一場和平遊行所演變。關於叫囂的環節,當中並無涉及暴力,歷時短、規模較小,希望法庭判以非禁閉式的刑罰。考慮到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被告參與程度低,盼法庭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引上訴庭案例 CAAR 3/2020 ,兩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基於其年齡及背景,法庭本有保護令,但律政司上訴因此判處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縱使該案與本案情節十分不同,該案背景嚴重很多,示威規模大,牽涉暴力行為。對比本案在港鐵站C出口的叫囂行為,規模相差很遠。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年紀,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可能,給予被告一個改過自生的可能。

——————-
📌D9 的求情

D9 在本案發生時22歲,現年23歲,是一名學生,沒有刑事記錄。被告原本任職倉務員,因面臨審訊不能遷就時間上班,被雇主解雇。現職為兼職侍應,案件完結後盼重拾職業。

被告的爸爸於被告小學時便病逝,今天媽媽有到場支持,未來賺取的入息盼能幫助家庭。被告工作態度善良積極,人生路途還未開始。被告盼日後到台灣升學,修讀有感興趣的室內設計,將盡力完成學業。

呈上兩封求情信,在僱主所撰寫的求情信中,僱主形容被告工作態度正面,定罪將對前路有很大影響。

希望法庭考慮勞教中心的時間或許比較浮動,甚或太長,希望讓被告保釋等候報告,加上被告有另一個審訊正在進行中,還押等候報告並不是必須。

—————-
📌D10 求情

D10 在本案發生時19歲,在父親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的本質不壞,日常有善心做公益,貢獻社會。在第2封求情信中,表示了被告有熱心做義工服務,而且喜歡幫人。

本案發生後,對被告造成很大的打擊。在2019年所發生的社會事件,非法集結有時會引發下一波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惟此案沒有證據基礎指控有暴力。

辯方指出未必需要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爲將會超出被告所需的刑期(被告已還押118天)。因此盼不用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的報告,直接判處短時間的監禁,令被告不必重返監倉。

—————-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期間會索取各項報告。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TikTok Video Downloader: Download TikTok Videos without Water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