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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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傅昶生大律師 就特別事項沒有中段陳詞,亦不會傳召證人。
先處理另外2個特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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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衡法官 裁決如下:
有關D5及D22的紋身相片呈堂性
辯方反對「香港加油」紋身照片呈堂。
雙方已有詳細書面陳詞,現不詳述。
考慮雙方陳詞及相關證據
控方
清楚表明
提出此證據
非證明
以下事項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音形態的歸屬
控方提出證據的目的是用以排除被告恰巧路過或偶爾在現場的可能性。
#陳仲衡法官
不認為
紋身照片能用以證明
1. D5及D22的干犯暴動傾向性
2. D5及D22具有政治及某意識形態的歸屬
控方
可以
使用紋身照片作證據來協助法庭考慮其是否恰巧路過或偶爾出現在現場。
然而,是否能成功證明,則須視乎案件其他的證據,而非單以照片作考慮。
有關偏見性
法庭於控方釐清後, #陳仲衡法官
聲稱 不認為
使用該些照片為證據會影響
單獨處理案件的專業法官
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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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紋身照片
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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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剔除PW32,39,58的辨認證供
辯方申請剔除PW32,39,58從呈堂影片中為D13,16,24作身份辨認。
由於審訊仍在進行,法庭不會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作裁決。
#陳仲衡法官 裁定該些證供
符合
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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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無須
剔除該些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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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休庭以考慮 #傅昶生大律師 的特別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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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再開庭
有關PW62 警員17534對D11的辨認證供
法庭就此事項以交替程序處理爭議。
辯方選擇不作供及傳召證人。
法庭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案例。法庭必須顧及現在的機器及影片質素與1981年的有很大的躍進。
另外, #陳仲衡法官 指出PW62並非以五官及性別來辨認D11。
法庭就相關片段的質素,PW62的觀看影片時間,是對D11的外型,衣著及裝備作辨認。
法庭裁定PW62已具備Attorney General Reference No 2 of 2002一案中對特別知識的要求。
由於案件仍在審訊中,法庭現階段不會考慮其證供在證據價值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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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
不存在
理據剔除PW62辨認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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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再再開庭
控方呈上再經修訂承認事實,修改部分以藍色表示,呈堂為P66b
控方表示已沒有其他證據要處理。
唯在很早的時間控方已向法庭表示會修訂開案陳詞,主要關於D1,D19在被捕前被拍攝到的影像。
辯方已知悉。控方為盡早向法庭表示立場,控方已預備列表分開D1及D19。
D1主要以P57及58(Now, i-Cable, TVB, Apple的片段)影到D1在場,並有截圖以紅色圈作表示。
該些片段在早前審訊過程中,已被播放。
而D19同樣情況,但只有TVB的片段有影到。惟沒有在庭上播放。
雖然控方沒有證人作辨認證供,但控方邀請法官以陪審團角色接納控方說法。
(現觀看聲稱與D19有關的片段)
上述片段及截圖呈堂為MFI P57_P58(D1)(D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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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完成案情。
所有辯方均沒有中段陳詞。
押後至12點半以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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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再再再開庭
法庭裁定全部控罪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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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呈上一份天文台紀錄。呈遞基礎為證據條例22a及23條。呈遞文件主要希望法庭留意於2019年7月28日當天曾有2次雷暴警告。
D1案情完結
D2不傳召證人亦不會出庭作供。
D2案情完結
D3會出庭作供
現在到證人枱宣誓.......
(直播員祈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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