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6/10) Part 1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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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五天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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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為警員7374,他在案發當時駐守A2-1小隊。在12:30至12:45時,他收到訓示。在15:20時,他到達冠景樓及前往已被破門的案發單位。他當時被指派進行掃蕩工作。在15:40時,他與警員12131在至尊重慶雞煲內看見有PW10和PW11正調查兩名男士,其後他接手調查E。

在調查當中,PW10向他交代同事將案發單位破門後的發現及該單位與E的關係,於是他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E,E期後沒有回應。期間他有向E嘗試了解為何E會出現在雞煲餐廳內,但E沒有正面。此外他看到E的腳眼有紅腫,所以他嘗試了解原因,E指他從四樓離開時弄傷,期後他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

在15:50時,他從E身上檢取一些物品,即銀包、卡等。由於他知道會有政府化驗所人員到場調查,於是他用紙袋包著E雙手。同時由於他看見E東張西望,所以他單純地認為E有逃跑可能,因此他用手扣索上E雙手。他不肯定警員12131在他調查E時有沒有接觸E的身體。他認為即使他比E高,他不是必然能制服E。

在16:05時,他與警員12131帶E上案發單位。PW7在各被告面前展示及解釋搜查令。他在此期間在單位內補錄警誡口供,而警員12131則協助看守E。他也不肯定當時兩人是否有扶着E上單位。他不同意當時他與警員12131為E戴上頭套,E在當時因髮型影響視野,或有警員曾移動頭套。他同意E身在單位時曾坐下,但不同意E當時戴上頭套且面向廁所,因此E看不到單位情況。

在單位期間,他聞到有汽油味,也看到有玻璃樽,液體,布條。他同意有機會有人在處理證物時有機會令汽油味散發在單位。他亦同意E在坐在單位內的椅子時,有機會污染到E的衣服。

在椅子上的議題中,他記憶中那張椅子是在單位門口附近,E第一次在單位期間一直坐在椅子上,他記憶中第一次離開單位時該椅子留在原位,他對第二次返回單位時,椅子的位置在那裏。

在17:45時,由於有鑑證科攝影部人員到案發單位進行拍攝工作,所以他按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親口對他下達的指示,連同警員12131將E帶到後樓梯等侯及看守。期間他有再問E是否需要看醫生,E表示不需要。但他沒有向E交代離開單位的原因。

在19:45至19:55時,他再收到指示,所以連同警員12131帶同E回到案發單位認領E共約34件的個人物品,包括手提電話 (P29) (他記憶當時在單位內的雪櫃頂找到,他對此會有特別記憶是因為有人 (但忘記是誰) 在E認領個人物品期間告訴他該電話曾被鑑證科掃指摸) 。期間他負責檢取E的個人物品,當時有使用布質手套協助檢取E的個人物品,而警員12131則主要看守E。他同意在檢取E的個人物品有接觸其他物品,但同時指出沒有移開物品的位置。

他在E完成認領個人物品後,帶同E的個人物品到後樓梯補錄記事冊,內容包括E的34件個人物品,當中亦有E的簽名。他不同意在後樓梯時曾高叫另外四人的全名,問E是否認識他們,但E沒有回應。他亦同意他當時沒有紀錄檢取證物的過程及E個人物品的實體位置。

⭐️葉佐文法官關注當時被告人的權利有否被保障,例如當時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有沒有先被警誡。即使警員拘捕前曾對各被告作警誡,但理應與認領證物是不同的事情。若被告人進行認領證物時沒有先被警誡,會涉及到證物的可呈堂性及公平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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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葉佐文法官及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在此部分的對話:(多謝旁聽人士的詳細紀錄)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下稱主控官) :喺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之下,我哋都會有警戒嘅,不過...

葉佐文法官:咁你而家係咪想我喺好完美同穩陣嘅情況下判案?

主控官:Er...我地果朝4個鐘之前都有警戒,冇話取消到個警戒,所以仍然有效。

葉佐文法官:咁唔通你三個月前警戒都仍然有效呀?警戒係一經提出終生有效架?

主控官:對唔住,Er...如果你有關注呢個冇警戒嘅情況...

葉佐文法官:我緊係有關注啦,個情況下未經警戒下誘使招認丫嘛。

主控官:被告都冇提出需要警戒。

葉佐文法官:咁佢唔知道佢有咩權利架嘛!佢唔係大律師嚟架嘛!佢唔係警員嚟架嘛!你知唔知警戒就係用嚟比佢知道自己有咩權利,你冇警戒點可以將啲證供呈堂。

主控官:Er...我地唔係故意唔去警戒,根據案例,如果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都係可以呈堂。

葉佐文法官:咩叫違反警戒個情況唔深?你話唔深就唔深囉,呢啲咁基本嘅嘢,你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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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的黑色Nike鞋 (P514)、眼鏡盒 (P533)方面上,他指出是他檢取的,但他忘記了實際上檢取的位置,只記得是在地面及茶几上檢取。

在20:35時,他曾向E解釋戴頭套的權利,這階段已向E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在20:45時,他經E同意後,為E戴上頭套。此部份有在記事冊紀錄。

在20:45時,他與警員12131一同柙解E前往灣仔警署。在23:30至00:14時,他為進行E拍攝及套取指紋的程序。他指出照片中E着的白色拖鞋是由他在單位內檢取,並在E離開單位時將白色拖鞋給予E,但這對拖鞋沒有檢取成為證物。他指出本案有關E的證物是由他保管,期間警員9941未曾接觸有關E的證物。

在警署後,他曾陪同E會見值日官,當時E沒有投訴。期後E亦有在其記事冊上簽署,他亦有將副本給予E。

他不知道E由那位同事柙解前往醫院。

他表示在此期間沒有對E作出違反警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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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 是警員12131。他在案發當天在冠景樓內曾接觸E,但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也沒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

在至尊重慶雞煲內,他看到E的腳有紅踵,在完成調查後,E坐在一張餐廳內椅子。

他不同意扶E上單位的原因是因為E受傷,亦不同意E沒有做甚麼事令他覺得E會逃跑。

在灣仔警署,他有接觸由PW11檢取的物品,但沒有接觸其他物品,也沒有接觸其他被告人。

他對E在單位內坐過的椅子沒有記憶。但他記憶中第一次與E進入單位時該椅子在門口附近,他記憶中是由他指使E坐在椅子。他不同意當時E有戴上頭套。

他對他在後樓梯內問E「點解要離開個單位」表示沒有印象。他不同意他當時為E移正頭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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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在庭上讀出承認事實,但主要只是涉及背景,故不作特別紀錄。(不涉及任何警方就本案的調查)

第六天審訊Part 2: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6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