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 D2:余(60)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
2020年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正式申請。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控方在2021年3月17日又提出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裁判官著控辯雙方討論,及後控方堅持提出申請。4月28日聆訊後裁判官押後至今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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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披露申請的裁斷

裁判官以公眾利益為由裁定🛑控方不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認為是必須及不影響公平審訊。

裁判官認為,控方是次提交的總督察誓章較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明書更詳細。總督察在誓章中詳細講解刑事情報科的工作,強調一旦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便須調派至其他部門工作,影響案件偵查。

總督察在誓章提到,自2019年以來,有10名刑事情報科警員的身份敗露,當中更有其家庭成員的資料已公開。總督察指刑事情報科警員身份敗露是嚴重影響公眾利益。

裁判官認為辯方提出的反駁理據不成立。辯方批評控方實屬濫用程序,指出在原本申請中已遞交律政司司長證明書以供法庭考慮,當時未有遞交總督察誓章。裁判官認為控方只是協助法庭為保障公眾利益作較全面考慮。

裁判官又認為控方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無損公眾利益,不認同法律代表秉持專業及保密原則不會公開警員資料已有足夠保障,認為向辯方披露警員資料的風險是難以預計的。


案件管理

控方已準備好處理答辯,得悉辯方需時給予法律意見。

D1及D2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向律政司商討案件處理方式,並提供法律意見。

D3法律代表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

D4準備好答辯,但不介意留待下次與其餘被告一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1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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