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續審(6/10) Part 2
👤鄭,丘,黃(19-24) #1102灣仔
🛑3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的0000時至約1505時、當警務人員透過破門而進入香港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的處所期間,在香港的該處所,保管或控制59個汽油彈、79個玻璃瓶每個載有白色廢棉、50個玻璃瓶、約4.6公升淺黃色液體內含柴油、約1.0公升無色液體內含異丙醇、約4.9公升綠色液體內含汽油、白色廢棉、布條、布及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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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21

PW14 周卓然 (同音) 是警員9941。在2019年11月2日駐守在A1-2小組。在10:00至10:20時收到訓示,擔當證物警員。他在15:11時與PW16到達案發單位。

初步搜查:

期後他進入單位,他看到PW9,然後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指示他接替PW9看管單位。除外他亦需要尋找在逃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單位內有沒有會帶來即時危險的危險品。當時他在單位內搜出A,B,C,D的身分證明文件。此外他發現地上有裝滿液體的玻璃樽 (部分有布碎) ,空的玻璃樽及在客廳桌子上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及胡椒噴劑。

在初步搜查期間,他有戴著防滑,耐磨的3M布製手套接觸單位內的物件。他指出有部分單位物件沒有被遮掩,可目測看到。他同意這些物品不是會帶來即時危險的危險品。他同意當時有接觸單位內的物品,但會盡量減少對原本物件所放的位置的偏差。他同意在紀錄中沒有紀錄在初步搜查時接觸的物品。

他指出他在單位內聞到電油味,並指出他會駕車到油站入油,故他對電油味感到熟悉。他亦指出這些電油味是由玻璃樽所發出的。

他指出在初步搜查時,警員11027同樣也在單位內,案件主管袁智恆 (同音) 有時也會進入單位。他同意在過程中沒有人接觸和移動證物。

他指出他先在沒有被告人在場下進行初步搜查是因為本案是有在逃人士,故要儘怏找出單位內的身份證明文件,協助追捕疑犯;以及要先處理危險品。

他表示在15:41時結束初步搜查。他亦同意他在沒有被捕人見證下進行初步搜查。

他不同意甲區域沒有玻璃樽。他不同意該發泡膠箱當時已被蓋上。他同意當時要將發泡膠箱拉出床下底才能看見箱內的啤酒樽。他不同意該紙箱已被蓋上,令人看不到箱內的物品。

他指出在初步搜查時沒有接觸任何物品,包括汽油彈。

他同意不知道單位內有沒有電油的殘骸。他曾在初步搜查時到兩處地方嗅汽油彈。他在乙區內的雙人床尾附近的地上發現C的身分證。他同意C的銀巴有機會沾上電油殘骸,他不確定當時地面有沒有被抹過,但他同意這可能會令身分證上沾上電油殘骸。D的身分證是在一堆個人裝備上找出的,A和B的身分證是在P96中的第29張照片中顯示的環境取得。他表示已忘記找到誰的身分證的先後次序,他同意有可能令自己身上被沾染的汽油味散發在單位中。

他同意他在初步搜查時有接觸玻璃樽,即P47 (有少少撥開附近的袋),但沒有接觸P2。

⭐️葉佐文法官不解為何他不調節身體及角度去靠近觀看P47,而要撥開袋口才能觀看P47,但明明他可以從調節身體及角度去觀看P47的全貌⭐️

他回應指當時有雜物及傢俬阻礙他觀看P47。他同意在初步搜查時留意到P48,他同時指出P48妨礙他觀察P47。唯他同意當時他可以從調節身體及角度去觀看P47的全貌。

他指當時在15:46至16:11時是同時準備輔助紙及記事冊。他同意這是做了兩次的紀錄。他指出輔助紙是以速讀形式記錄,最好也在現場完成記事冊的補錄。

第七天審訊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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